7 辅助设计
7.1 工艺管道
7.1.1 地埋式城镇污水厂内各种管道沟渠应合理安排,避免相互干扰。
7.1.2处理构筑物间输水、输泥和输气管线的布置应使管渠长度短、损失小、流行通畅不易堵塞和便于清通。
7.1.3当管道布置复杂时宜设置管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廊内宜敷设仪表电缆、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污水管、污泥管,再生水管、压缩空气管等,并设置色标;
2管廊内应设通风、照明、广播、电话、火警及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独立的排水系统,吊物孔,人行通道出入口和维护需要的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
7.1.4管道防腐等防护措施应符合本导则第7.10节的规定。
7.1.5应对各工艺段配水渠和回流渠应进行除臭与通风,并应符合本导则第7.8节的规定
7.2 电 气
7.2.1 供电系统的设计宜按一级负荷设计。
7.2.2 变电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和《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9的规定,且位置宜接近负荷中心,方便进出线、设备运输;
2变配电间顶部应高于周围顶面,并做好防水渗水措施;
3宜增设独立除湿装置;
4 宜采用独立的新风系统。
7.2.3 电气设备机房不应设置在易水淹处,安装于潮湿环境的电气设备应采取防潮防凝露措施。
7.2.4高低压配电设备、变压器不应采用油浸式设备,宜采用节能型干式变压器。
7.2.5 地下厂区消防设备缆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用耐火电缆,其他设备缆线应选用阻燃电缆;
2桥架材质宜选用铝合金;
3有防腐、防爆要求的用电设备布线,应采用穿金属管布线、暗敷。
7.3 自动化系统
7.3.1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含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生产工艺控制系统、环境控制系统、安防系统、语音通讯系统等综合信息自动化系统。
7.3.2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 数据优化及数据分析功能;
2 报表及曲线功能;
3 远程工艺及设备监视功能;
4移动APP应用功能;
5风险监控及事件预警功能;
6厂网联动调度指挥功能;
7 应急响应功能;
8 设备管理功能;
9 接口协议管理功能。
7.3.3 生产工艺控制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 自动控制及仪表检测系统宜由中央控制和现场控制组成,应具备下列功能:
1)中央控制系统应具备生产监视、过程控制、数据管理、报警管理、事件处理和报表及打印输出等功能;
2)现场控制系统应具备污水污泥处理设备的自控和数据采集功能。
2电力监控系统应多整个厂区的电气系统实施中央监控。
7.3.4 环境控制系统应具备对通风、照明、温度、湿度和易燃易爆及有害气体监测等辅助附属设备进行智能化管理控制的功能。
7.3.5安防系统由视频监视系统、移动巡检系统、门禁控制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动巡检系统应具备人员巡检监管考核、巡检数据管理、巡检数据查询、巡检内容专家库指导、巡检设备状态自动化监测、声音图像上传功能等;
2门禁系统应具备出入管理控制和防盗报警等功能。
7.3.6 语音通讯系统应具备通过固定通讯、无线通讯等方式保证工作人员即时沟通交流的功能。
7.3.7 自动化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主要控制设备应采用冗余结构,包括控制器冗余、电源冗余、通信网络冗余及数据传输冗余。
7.3.8 PLC采用模块化结构的具有防腐蚀性涂层冗余结构的控制系统。
7.3.9网络线缆和数据线缆等应接入地下箱体,实现地下箱体内运营商网络信号覆盖。
7.3.10各信息系统应实现全系统的容灾备份。
7.3.11各信息系统的数据应通过ETL传输至统一的数据仓库平台。
7.4 仪 表
7.4.1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设置氨、硫化氢、甲烷监测仪表和报警装置,宜设置氧气测量仪和温/湿度测量仪,设置区域应包括下列内容:
1预处理区域、生物处理区、污泥处理区域;
2管廊、辅助车间、集水坑等巡检区域;
3其他人员活动较密集区域、臭气易聚集区域、厂内低洼处。
7.4.2进出口均应设置水量、水质监测仪表,工艺段也应设置氧化还原电位计、污泥浓度计、液位计和溶解氧仪等工艺参数监测仪表。
7.4.3 集水坑、提升泵房等区域最低处应设置液位监测仪表和报警装置。
7.4.4 当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生物处理采用多级A/O工艺时,宜在分段进水配水管渠上设置流量计。
7.4.5检测仪表选用带现场显示变送器的智能化仪表。
7.4.6 所有仪表选型应按照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久耐用的原则并根据现场的工况、环境以及介质要求选取。
7.5 照 明
7.5.1地下箱体内设置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灯光照明设备应选用具有防潮、防腐蚀功能的低温节能型照明灯具,对有防爆要求的地方应采用防爆灯具。宜设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对不同工况的不同照度进线控制,提高照明效率及有效节能。
7.5.2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各区域照明标准应符合表7.5.2的规定。
7.6 供暖与空调
7.6.1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内部热湿环境保障宜优先采用通风方式,当通风不能保障室内环境要求时,应设置空调或供暖系统。
7.6.2二次沉淀池等未加盖池体所在区域宜设置暖风机或预热送风,防止墙体结露、设备腐蚀。
7.6.3空气湿度较大的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宜对变电所、配电室、中央控制室等含有电气设备的房间除湿。
7.7 消 防
7.7.1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结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火灾危险性分类和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7.7.2全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防火设计应经消防专项评估,并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操作巡视层的单个防火分区的面积应取不大于5000m2,同时最远疏散距离取70m;
2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大于3人的分区可只设置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
3对于管廊层的防火分区的面积应取不大于5000m2,同时最远疏散距离取200m。
7.7.3爆炸危险性场所应采用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7.7.4防爆区内工艺仪表应采用安全型仪表及隔爆型一次组件。
7.7.5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设置集中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7.7.6消防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设地面积水收集和排水系统。
7.7.7 当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重要区域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
7.8 除臭与通风
7.8.1应对臭气源头采取控制措施,格栅池、沉砂池、生化处理池、脱水机及料仓等主要臭气源,应作除臭处理。各区域计算除臭风量应符合表7.8.1的规定。
7.8.2臭气收集风管应合理布置,管路系统应进行阻力平衡计算,各分支管路阻力的不平衡率不应大于15%。
7.8.3宜选用生物除臭工艺(图7.8.3)作为主要除臭方法,生物除臭装置的填料使用寿命不宜低于15年。
7.8.4臭气源所加的防护盖、罩及支撑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臭气收集风管应采用难燃玻璃钢或不锈钢等耐腐蚀材料,生物除臭装置主体框架及外壳应选用玻璃钢、不锈钢等耐腐蚀材料。
7.8.5臭气收集处理应选用噪音小、能耗低的高效引风机,风机壳体和叶轮材质应选用玻璃钢等耐腐蚀材料。
7.8.6通风系统宜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气体检测仪表联动控制,同时宜采用远程集中控制系统进行监测与控制。
7.8.7通风系统风管材料应选用不燃材料。
7.8.9各区域通风量可采用换气次数法计算,鼓风机房等房间可按排除余热计算通风量,各区域换气频率取值宜符合表7.8.9的规定。
7.8.10进水及预处理区、生物处理区、污泥区等区域应封闭并保持微负压状态。
7.9噪声控制
7.9.1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地下厂区设备宜选用噪声低、振动小的设备。
7.9.2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将管理用房与机房分开,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鼓风机房、污泥脱水机房等机房内应采取降噪措施。
7.9.3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未加盖池体应通过优化水力设计来降低噪声。未加盖池体所在空间区域较大时,宜采用局部设置吸声体或对壁面进行声学处理的措施消除混响。
7.10 防 护
7.10.1防腐防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水等级不得低于二级,防腐等级应根据介质的腐蚀性等级和防护层使用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
2宜采用同一种材料同时满足防腐和防水要求;
3 宜选用柔性无缝防水方案进行防腐防水设计;
4 应对电气元件进行防腐防水处理。
7.10.2地下厂区应设计良好的排水系统,防洪标准不得低于城镇防洪标准。地下厂区出入口应设置雨水排水沟渠,连接处可设置遮雨棚,防止雨水进入地下厂区。
7.10.3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防涝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提高进水区域操作标高;
2应设置进水速闭措施;
3 应设置排水设施及应急超越管道;
4 地面层设计场坪宜高于场外道路0.5m。
7.10.4地下厂区应考虑防断电措施,配备柴油发电机等备用供电设施。
8 施工与调试
8.0.1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深基坑施工应结合地质条件和基坑周边环境,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的规定。
8.0.2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池类构筑物施工完毕交付安装前,必须进行满水试验。
8.0.3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施工中必须对所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8.0.4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施工与调试期间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变形观测点,测量操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规定,沉降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
8.0.5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在冬、雨期施工应加强与气象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气象条件变化,做好防范准备。
8.0.6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施工与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GB 51221的规定。
8.0.7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施工除应符合第8.0.6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支护形式应综合考虑基坑深度及平面尺寸、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要求、施工装备、工艺能力及施工工期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选择支护结构;
2 地下箱体结构土建施工时应为设备安装做好准备。施工前应确认设备安装所需的预埋套管、预留洞口及预埋件位置,核对交叉重叠部位,确定施工工序;
3 地下箱体外墙的水平施工缝处应设置钢板止水带等止水设施,池体构筑物设计水位以下的水平施工缝处宜设置钢板止水带等止水设施;
4 基坑回填应在地下箱体结构及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5 地下箱体顶板、内部等区域的机械及车辆荷载、材料堆放荷载应严格控制,不得超过设计荷载。
8.0.8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构筑物的漏损率等应符合工艺设计要求;
2 设备运行性能指标应符合工艺设计要求;
3自控、仪表设备测量值准确,测量误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4各组设备联动应无误,且应符合设计要求。
8.0.9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设备安装完成后,应分别进行设备试运行和系统联动调试,系统联动调试的时间不应小于72 h。
9 工程验收
9.0.1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运营等单位参加。
9.0.2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的规定。
9.0.3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验收时应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地面层厂界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的规定,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规定。
9.0.4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验收时功能性试验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功能性试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污水、污泥处理构筑物的严密性试验;
2管线工程的严密性试验、强度试验;
3厂区配套工程及其他工程涉及的功能性试验等。
9.0.5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验收时,污水、污泥处理设备联合试运转应连续、稳定,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的规定,工艺过程应符合设计及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运行指标应达到工艺要求。
本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导则中指明应按其他相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9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设计规范》GB 50069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GB 5122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
《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排放标准》DB/33 2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