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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22 08:03:11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环保网  浏览次数:262


八、更多发挥北方优质先进产能作用。结合煤炭产业布局新变化,启动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调整和“十四五”规划研究,科学布局优质产能项目,在实施产能置换的前提下,重点在北方大型煤炭基地规划建设一批露天煤矿和大型井工煤矿。对已承担产能置换任务、具备安全条件的优质产能建设项目,加快批复相关手续,推动尽快竣工达产。按照发改运行﹝2017﹞763号、1448号文件要求,做好符合条件的优质产能煤矿生产能力核作。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煤矿外,所有合法生产煤矿按照330个工作日公告(设计)产能组织生产。

九、统筹做好去产能和保供应等工作。有关省(区、市)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统筹推进煤炭去产能、保供应、稳价格工作。保障供应难度大的地区,要统筹制定去产能实施方案和可操作、可落实的煤炭保供方案。西南、华中地区要结合资源供给和煤炭运输通道建设投运等情况,合理把握去产能力度和节奏,提前落实接续资源和运力。东北地区去产能任务安排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冬季取暖用煤特点和资源供给情况,完善煤炭保供方案和应急措施,确保重点时段煤炭稳定供应。晋陕蒙等主要产煤省区要加快释放优质产能,做好组织生产,不得集中停产,避免影响煤炭稳定供应。煤炭年产量超过5000万吨的产煤省区要建立健全煤矿生产在线监测平台,及时掌握生产供应情况,解决突出问题。

十、加快北煤南运大通道建设。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根据煤炭生产开发布局调整、主要煤运通道新增需求和能力变化,完善铁路网规划,消除煤炭运输瓶颈。加快推动蒙华铁路建设,确保2019年建成通车,解决湖北、湖南、江西等地煤炭调入问题;研究推进神木–瓦塘、靖边–神木等铁路建设,解决陕北地区煤炭调出问题;加快蒙冀、晋中南(瓦日)、兰渝、张唐铁路配套专用线、联络线、装卸站、堆场等集疏运系统建设,尽快达到设计能力。加快北方主要港口铁路集港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新建铁路与已有路网的互联互通,实施既有线路图定调整和扩能改造,加大车皮购置力度,进一步优化车辆调配和运输组织,保障重点区域电煤运输需求。

十一、控制劣质煤进口和使用。优化进口煤结构,严格控制劣质煤进口,统筹国际国内煤炭市场,实现国内供需动态平衡。限制高硫高灰煤项目开发,依法依规引导已核准的项目暂缓建设、正在建设的项目压缩规模、已投产的项目核减产能。认真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散煤燃烧治理。

十二、深入推进煤电联营和兼并重组。在晋陕蒙新等煤炭资源富集地区,重点推广坑口煤电一体化模式,推动煤矿和电厂由同一个法人控股和经营,暂不具备条件的,鼓励煤电双方大比例交叉持股。在高度依赖省外电煤调入的地区,支持电力企业与主要产煤省区的煤炭企业实施兼并重组,采取出资购买、控股参股等方式发展跨区域煤电联营。结合能源“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调整,优化煤炭和电力发展规划,优先支持煤电联营项目。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强强联合,发展和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煤炭企业集团。有关产煤省(区、市)要研究制定煤矿减量重组方案、细化减量重组政策并组织实施,进一步推动煤炭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十三、大力推动转型升级。充分利用产能置换等市场化手段,加快形成一批工艺先进、生产效率高、资源利用率高、安全保障能力强、环境保护水平高、单位产品能耗低的优质产能。引导煤炭企业更加注重清洁、高效、安全、绿色发展,不断提升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研究开展重点产煤地区转型发展试点。

十四、持续优化开发布局。坚持以北方大型现代化煤矿替代南方中小煤矿的方向,统筹资源禀赋、开发强度、市场区位、环境容量、输送通道等因素,深度优化煤炭供给区域结构和生产结构,逐步降低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短缺、开采条件复杂地区开发强度,重点建设神东、陕北、晋北、晋东和新疆大型煤炭基地。支持先进产能比重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地区,通过职工安置、资金支持、股权置换、资源互保、煤炭储备等方式,与不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开展指标交易和产能协作,实现要素资源跨地区优化配置,引导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地区集中。

十五、切实保障安全生产。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和部门监管监察责任、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对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地方政府要加强盯守或巡查,严防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对改扩建矿井,严防不按设计建设,边生产边建设,只生产不建设;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标准、建设项目“三同时”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严厉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和非正规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六、加强行业信用建设。推进煤炭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作用,将煤炭企业产能释放、产能置换落实、中长期合同履行、守法诚信经营等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网8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十七、完善中长期合同制度。鼓励支持煤炭供需双方多签直供直销合同和中长期合同,铁路、港航企业在运力安排上优先给予保障。强化合同履行情况监管,建立完善第三方信用信息采集机制,对中长期合同执行情况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积极推进全国性煤炭交易中心建设,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化交易平台,促进煤炭稳定供应和价格基本平稳。

十八、完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制度。建立煤炭产能置换长效机制,强化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等市场化手段,鼓励先进企业重组并淘汰落后产能,推动跨地区产能协作和资源优化配置。各地要加强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服务,及时发布产能交易指标信息,为产能置换创造有利条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去产能煤矿产能指标交易收入优先用于去产能职工安置。

十九、完善应对煤价异常波动制度。完善政府与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共同应对煤炭价格异常波动的运行机制,加强市场监测检查,强化行业自律,开展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管,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煤炭市场基本稳定,推动上下游产业协调发展。全面解读、及时披露相关政策和市场信息,妥善引导舆论导向,稳定市场预期。

二十、建立完善煤炭储备和库存制度。认真落实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进一步规范煤炭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存煤9要求。主要煤炭调入省(区、市)要强化地方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加快建设一批储煤基地,支持企业建设煤炭储运设施,逐步构建煤炭储备体系,提高社会存煤和电厂存煤能力,保障煤炭稳定供应。研究建立调峰和应急储备产能制度。

二十一、建立完善社会责任企业制度。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研究建立迎峰度夏、迎峰度冬保供稳价社会责任企业制度。有关部门加大政策激励,行业协会加强诚信自律,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保障用煤旺季煤炭稳定可靠供应,保持煤炭市场平稳运行。

二十二、积极发展清洁能源替代。增加清洁能源发电,加快清洁能源输送通道建设,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利用,有效减少火电出力,降低电煤消耗。抓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不断提升煤电机组能效水平。大力发展煤炭清洁利用与转化技术,推广使用优质无烟煤、型煤等洁净煤。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有序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降低煤炭消费比重。

2018年煤电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为更加积极稳妥做好2018年煤电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促进煤电清洁高效发展,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2018年目标任务

淘汰关停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2018年全国淘汰关停400万千瓦煤电落后产能。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清理整顿现有违规建设项目;对《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意见》(发改能源〔2017〕1404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后新出现的违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从严处理。严控新增产能规模,结合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等级,控制煤电规划建设节奏。

加大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力度,中部地区具备条件的机组2018年完成,西部地区于2020年完成。

二、有力有序有效关停煤电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环保、能耗、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淘汰关停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含燃煤自备机组)。各2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进一步提高环保标准,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及时制定淘汰关停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2018年,全国淘汰煤电落后产能400万千瓦。列入2018年度煤电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机组,除地方政府明确作为应急备用电源的机组外,应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拆除工作,需至少拆除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输煤栈桥、冷却塔、烟囱中的任两项。

三、清理整顿违规建设项目

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现有违规煤电项目特别是列入2017年停建范围和缓建范围的手续不全煤电项目的分类处理工作。对《意见》印发后新出现的未核先建、批建不符、开工手续不全等违规建设煤电项目,各地、各有关方面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违规建设的煤电项目,要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停工并予以处罚。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中心站要停止其质量监督注册和阶段性监督检查工作,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不得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书,电网企业不予并网。停建、缓建的手续不全项目,在依法依规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确认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国资委根据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电力供需形势等,研究后续建设问题。

四、发布实施年度风险预警

2018年上半年发布2021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按照适度从严的原则,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和橙色的省份,要暂缓核准、暂缓新开工建设自用煤电项目(含燃煤自备机组),并在国家指导下,合理安排在建煤电项目的建设投产时序;风险预警等级为绿色的省份,也要充分考虑跨省(区)电力互济等因素,在国家指导下,有序核准、开工建设自用煤电项目。

五、严控各地新增煤电产能

强化煤电项目的总量控制,加强规划指导约束作用,所有煤电项目都要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电力建设规划(含燃煤自备机组)。结合分省电力、热力供需形势、风险预警等级、煤电项目规划建设情况、跨省(区)电力互济情况等,并考虑尽量减少对设备制造建设等上下游产业和信贷资产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与各省(区、市)衔接确定2018年煤电投产规模。2018年煤电投产规模要较2017年进一步减少。

(一)对未列为2018年投产但实际并网发电的项目,约谈和问责相应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2019年不再安排煤电投产规模。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不得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书,电网企业予以解网。

(二)对其他项目,工程进度明显加快,存在提前投产特别是有可能提前至2018年投产的,约谈相应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项目4单位,引导项目单位采取措施控制建设工期。

(三)北方地区省份要统筹协调好淘汰落后燃煤锅炉推进北方清洁取暖工作和化解煤电过剩产能工作,淘汰落后燃煤锅炉和清洁供暖替代热源要同步落实,首先依靠清洁取暖方式和现有热电项目作为居民采暖供热热源,热源依旧不足的地区,在衔接确定的2018年投产规模内优先安排民生热电项目建成投产,避免出现因热源不落实影响当地居民采暖供热。各省(区、市)要制定、报送本地区2018年煤电有序发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2018年投产、淘汰项目的项目名称、装机构成、项目单位、开工建设时间、拟投(投产)时间、相关手续取齐情况,以及违规项目的处理情况等,并提出落实细则的具体措施。

六、规范自备电厂建设运行

按照与公用电厂同等对待的原则,坚决规范燃煤自备电厂规划、建设、运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地方依法依规从严控制燃煤自备电厂增量、清理整顿违规燃煤自备电厂、严格依规限期完成环保改造、坚决淘汰燃煤自备电厂落后产能,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自备电厂违法违规建设、能效环保不达标等问题。

七、合理安排应急备用电源

在做好化解煤电过剩产能工作的同时,为了满足电力负荷高峰时段的用电需求等,提供应急保障,切实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的可靠供应,研究制定煤电应急备用电源管理指导意见。煤电应急备用电源主要用于解决电网运行安全支撑和民生供5热应急保障等问题,从淘汰落后的现役机组(不含属于火电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需淘汰的机组)中予以考虑。认定为应急备用电源的机组,各项指标须符合环保、安全等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优先考虑对系统支撑作用明显的热电联产和节能环保机组。煤电应急备用电源机组试点执行两部制电价和5年发电权政策。未来将逐步完善电力市场辅助服务机制,通过市场行为弥补应急电源缺口。

八、加大能效环保改造力度

全面实施煤电超低排放改造“提速扩围”工作,中部、西部地区分别要在2018年底前、2020年底前完成。对现役机组运用成熟、先进、适用的技术实施节能改造,统筹推进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进一步提升煤电高效清洁发展水平。

九、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

依托现有的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应急管理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局、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协调机制,加强协调联动,深入分析和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共同推进化解煤电过剩产能工作。6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其中全体会议由所有成员单位参加,共同研究化解煤电过剩产能工作的重大事项;专题会议由国家能源局或提出议题的部门召集,研究相关事项。

 
关键词: 产能 煤炭 过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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