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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四平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全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03 20:01:34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环保网  浏览次数:207


3. 普查成果发布。各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2019年5月底前完成)

编制普查公报,经同级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并上报上级普查机构同意后发布。(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4. 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利用普查数据及相关成果,组织后期开发应用,自普查公报发布后组织实施。

七、普查资料填报与管理

(一)普查资料填报。

污染源普查采取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级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普查工作。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的监测结果。

具体填报要求和污染物产排量核算方法按照国家制定的具体技术规定执行。

(二)普查质量管理。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全市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普查员对普查数据填报进行现场审核,对普查表填报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指标解释要求负责,普查指导员对普查表是否符合技术规定的要求负责,情况复杂的污染源可由普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审核,对存在问题的普查表要返回填报单位进行核实后重新上报。认真组织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保证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须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重新进行普查。

(三)普查档案管理。

各级普查机构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污染源普查工作规划,与普查工作实行同步部署、同步管理、同步验收。按照《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设置专门存放地点,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做好防盗、防潮、防火、防虫等档案安全工作。

污染源普查归档文件材料分为文书材料类,表册、数据类,照片、音像、实物类等,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和10年,电子文件数据应当保持与相应纸质文件数据的一致性,重要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在普查工作中应及时对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并按照归档时限、归档要求、保管期限及时建档,妥善存放,确保档案的完整和规范。污染源普查工作结束后的验收环节,对污染源普查档案作为一个专门内容进行验收。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在普查工作结束后4个月内,将污染源普查档案移交至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普查档案,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八、普查工作保障

(一)普查经费。

本次污染源普查经费采取分级负担保障原则。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省、市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编制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级政府应把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普查经费要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范围和财政制度,从严控制支出。适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普查培训。

实行分级、分类培训,提高培训工作效能,提高普查人员实际工作能力,保证普查工作质量。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对全市各级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及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各地可在国家和省、市培训基础上,根据普查工作需要自行组织开展培训。

1. 正式普查前的培训(2018年3月至7月)。对各级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及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培训,确保普查工作和数据上报工作的顺利开展。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普查技术路线讲解,各类普查表格指标解释,手持终端(PDA)使用和数据填报录入方法,以及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2. 正式普查开始后的培训(2018年8月至11月)。根据普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普查数据录入、审核、汇总、上报要求,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技术要求,污染源数据库建设及普查成果的开发利用等。

(三)宣传动员。

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委宣传部和市环保局牵头,各部门共同参加,开展普查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组织制定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或计划,将宣传工作贯穿普查全过程,结合不同阶段的普查工作宣传重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地进行污染源普查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对污染源普查工作负总责,将污染源普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强化责任落实,抓好组织实施。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作用,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会商交流机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破解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共同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保证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三)建立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落实属地责任、岗位责任和人员责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全流程痕迹化管理;市级普查机构要强化对普查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保密义务。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关于普查资料的使用管理规定,不得将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聘用第三方参与普查工作或为普查工作提供服务时,须明确其保密义务,确保符合保密规定。对普查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关键词: 普查 污染源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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