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
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电站锅炉powerplantboiler
生产的蒸汽(水蒸气)主要用于发电的锅炉。
3.3工业锅炉industrialboiler
指生产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用于工业生产和/或民用的锅炉。
3.4新建和在用锅炉newandin-useboiler
新建锅炉: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在用锅炉: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5生物质成型燃料biomassmoldedfuel
以草本植物或木本植物为原料,经过机械加工成型,具有规则形状和一定尺寸的燃料产品。
3.6生物质燃气bio-syngas
以农作物秸秆、林木废弃物、食用菌渣、禽畜粪便、污水污泥等含有生物质体的物质为原料,在高
温下,生物质体热解或者气化分解产生的一种可燃性气体。
3.7氧含量oxygen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关中地区GuanzhongRegion
指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西咸新区和韩城市
所辖的行政区域。
3.9陕北、陕南地区NorthernRegionandSouthernRegionofShaanxiProvince
陕北地区:指延安市和榆林市所辖的行政区域。
陕南地区:指汉中市、安康市和商洛市所辖的行政区域。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电站锅炉
(1)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关中地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陕北、陕南地区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2)30万千瓦以下火电机组: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4.2工业锅炉
4.2.1燃煤锅炉
(1)关中地区:新建燃煤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在用燃煤锅炉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2)陕北、陕南地区:新建燃煤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在用燃煤锅炉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
4.2.2燃气锅炉
(1)天然气锅炉:
关中地区:2017年5月22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天然气锅炉,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表4括号外排放限值。2017年5月22日之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天然气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4括号内排放限值。
陕北、陕南地区:在用天然气锅炉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括号外排放限值。新建天然气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括号内排放限值。
(2)生物质燃气锅炉、其他燃气锅炉:新建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在用锅炉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
4.2.3燃油锅炉
自2019年5月1日起,燃油锅炉执行表5规定的排放限值。
4.2.4 生物质锅炉
自2019年5月1日起,生物质锅炉执行表6规定的排放限值。
4.2.5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按照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执行。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监测锅炉颗粒物及气体污染物排放时,锅炉负荷应符合GB5468的规定;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5468、GB/T16157或HJ/T397规定执行;对于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373的要求进
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大气污染物浓度折算办法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按照公式(1)进行大气污染物浓度折算,将实测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基准氧含量按照表7的规定执
行。
5.2监测方法
监测方法见表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