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网讯: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安排,我厅组织起草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现在公开征求意见,请有意见的单位或公众在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5月14日-2018年5月25日。
联系人:邱工
联系电话:85516387
电子邮箱: 591258930@qq.com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编:510630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安排,现决定在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地区
凡口铅锌矿及其周边区域(仁化县董塘镇)、大宝山矿及其周边区域(曲江区沙溪镇、翁源县铁龙林场)。
二、执行行业与因子
从事采矿选矿冶炼的铅锌工业废水中总锌、总铜、总铅、总镉、总汞、总砷、总镍、总铬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特别排放限值。
从事采矿选矿冶炼的铜镍钴工业废水中总锌、总铜、总镍、总砷、总汞、总钴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特别排放限值。
铁矿采选工业废水中总锌、总铜、总锰、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总镍执行《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时间
自2018年7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上述重金属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自2019年6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上述重金属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四、其他要求
(一)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审批新建项目,确保满足重金属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重金属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附件:重金属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标准
附件
重金属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标准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