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专家库设立子库信息。设立竣工环保验收调查类、清洁生产审核类、环境应急类等专家子库。
第十一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化管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对技术评估工作中受到表彰、处罚的专家,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中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建立“重庆市环境技术评估专家服务个人档案”(见附件2,以下简称“个人档案”)。个人档案主要记录评估专家的日常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果,评估专家在技术评估工作中的奖罚情况等。评估专家在技术评估工作中的下列信息,将录入个人档案。
(一)日常考核结果。
(二)年度考核结果。
(三)连续邀请5次及以上,不参加技术评估的。
(四)区县反馈的专家服务情况中,在技术评估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或有不良服务情况的。
(五)被全国各级环保管理部门表彰、处罚的。
(六)在技术评估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实行专家抽取制度。每次参加技术评估工作的专家根据技术评估工作需要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或条件抽取,并征求专家本人意见后确定,抽取专家名单应严格保密。原则上条件抽取专家人数不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一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参加技术评估工作的评估专家与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等项目单位存在以下关系可能影响技术评估公正性的情况时,评估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受聘于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等项目单位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项目的负责人存在利益关系的。
(三)接受过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等项目单位的聘请,参与所评估环评文件的编制、指导或审核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技术评估工作客观公正的。
第四章 专家考核
第十五条 评估专家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工作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和奖惩的依据,并记入“重庆市环境技术评估专家服务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专家日常考核是指评估中心组织的技术评估活动结束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评估中心对评估专家参与技术评估工作期间的遵守评估工作纪律情况、评估工作完成情况、其他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填写《重庆市环境技术评估专家日常考核记录表》(见附件3)。
第十七条 根据重庆市环境技术评估专家日常考核记录表的记录情况,专家日常考核结果分为“好”“中”“差”三个等级。日常考核结果记入“重庆市环境技术专家服务个人档案”中,作为年度考核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一)以下情形全部符合的,日常考核结果为“好”:
1.在评估工作完成情况4项考核内容中有2项及以上考核结果为“好”,且其他项考核结果无“差”的。
2.服务操守情况和其他中无违法、违规记录的。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日常考核结果为“差”:
1.在评估工作完成情况4项考核内容中有1项及以上考核结果为“差”的。
2.服务操守情况和其他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
(三)除“好”和“差”以外的其他情况,日常考核结果为“中”。
第十八条 专家年度考核是指评估中心结合当年日常考核结果记录、区县报送的专家服务情况记录(见附件4)、环评文件质量检查中发现的专家服务情况,全国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文件等信息对评估专家进行综合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好”“中”“差”三个等级。年度考核结果记入“重庆市环境技术专家服务个人档案”中,作为专家续聘和奖罚的重要依据。
(一)以下情形全部符合的,年度考核结果为“好”:
1.日常考核结果无“差”且“中”的比例不超过本人当年度参会总次数的30﹪。
2.在区县报送的专家服务情况记录中,无不良服务情况。
3.没有被全国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4.无其他违法、违规记录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结果为“差”:
1.日常考核结果有3个及以上“差”的。
2.在区县报送的专家服务情况记录中,专家服务综合评价中累计有3个及以上“差”的。
3.有被全国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记录的。
(三)除“好”和“差”以外的情形,年度考核结果为“中”。
第十九条 凡在一个年度考核期内,未受评估中心或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邀请参加技术评估活动的专家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评估专家连续三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好”的,由评估中心推荐参加“重庆市环境技术评估优秀专家”评选。凡获得“重庆市环境技术评估优秀专家”称号的专家,优先推荐进入国家评估专家库。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家违规行为即时处理制度。及时对专家的违规行为进行信息收集和核实,经查实后按违规情节对专家采取警示谈话、暂停专家聘用资格和停止专家聘用资格等动态管理措施。
(一)有以下情形的,予以警示谈话:
1.日常考核结果有3个及以上“差”的或在区县报送的专家服务综合评价中累计有3个及以上“差”的。
2.有其他不良服务记录需要警示谈话的。
(二)有以下情形的,暂停专家聘用资格3-6个月:
1.连续邀请5次,不参加技术评估工作的。
2.作为专家参与技术评估或技术审查的环评文件被全国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3.向外泄漏技术评估或技术审查、质量检查情况及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有以下情况的,暂停专家聘用资格6-12个月:
1.与项目单位有“利害关系”,在接受技术评估邀请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2.作为环评文件的编制主持人或主要编制人员,被全国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3.因专家个人意见或专家组意见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认定后,停止专家聘用资格,且三年内不受理其评估专家入库申请:
1.连续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差的。
2.在技术评估工作中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项目相关单位利益的。
3.泄漏技术秘密或商业机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严重损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声誉的。
第二十二条 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专家聘用资格。
(一)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估专家的。
(二)因工作派遣、学习深造等原因,长期不能参加评估活动的。
(三)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宜担任评估专家。
(四)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估专家的。
因上述第(一)(二)(三)种情形中止评估专家聘用资格的,工作调动、派遣、学习结束或身体康复后,按照《重庆市环境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经本人申请后可重新取得评估专家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环境技术评估专家考核管理细则(暂行)》(渝环评估发〔2014〕19号)即行废止。
第二十四条 区县环保局使用评估专家可参照本细则进行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市环境技术评估专家承诺书
2.重庆市环境技术评估专家服务个人档案
3.重庆市环境技术评估专家日常考核记录表(略)
4.重庆市环境技术评估专家服务情况表(略)
附件的附件1
重庆市环境技术评估专家承诺书
本人作为重庆市环境技术评估专家,在参加技术评估工作时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及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守《重庆市环境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遵守职业道德,公正、科学、独立的履行技术评估职责,对技术评估过程中提出的评估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在技术评估过程对有争议的事项或内容由专家组讨论后决定,不对外泄漏技术评估过程和结果。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技术评估工作中获取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严格遵守技术评估工作纪律,不收受项目业主,项目编制机构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与好处。
六、自觉接受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监督、考核。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