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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厅印发《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2018年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05 12:00:31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环保网  浏览次数:389


1. 监测范围

地方环保部门依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等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以下简称《名录》)。

2. 监测内容

主要包含废水、废气和噪声等监测内容。废水要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浓度及流量,废气要监测排放的浓度及流量,废气无组织排放只监测浓度。噪声要开展厂界噪声监测。主要监测内容具体如下:

(1)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a)对涉重金属企业单位开展监督性监测

第一类污染物监测点位一律布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其他重金属项目监测点位布设在排污单位排放口,包括企业废水废气总排口、雨水排口。

(b)对涉及危险废物企业单位开展监督性监测

危险废物产生、存放、处置过程中存在废水或废气外排的,对外排的废水、废气开展监督性监测。无废水、废气外排的,可不监测。

(2)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在进行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同时,对于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按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要求开展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结果仅作为环保部门掌握在线仪器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的监督措施,不作为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定的最终依据(监督性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取消)。

3. 监测项目

(1)污染物排放监测

监测项目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等要求确定。

(2)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比对监测的内容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总站统字〔2010〕192号)等要求执行。

4. 监测频次

(1)监督性监测

对《名录》中的重点排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2)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在进行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同时,对于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要开展比对监测。

5. 任务分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2016〕81号)及《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的要求,明确监测任务分工。

(1)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组织开展污染源监测质量抽测工作。配合总站开展跨省(直辖市、区)质量巡查与抽查工作。组织跨市(州)监测质量比对抽测工作。通过飞行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名录》中10%的其他企业开展监督性质量抽测工作。

组织开展污染源监测数据上报国家工作。按要求每季度完成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上报工作;每月完成企业自测数据上报工作。

配合省环保厅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组织协调全省监测系统,配合环境监察部门开展环境监察执法工作。

配合省环保厅开展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工作。

(2)各市、州、直管市环保局

各市、州、直管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列入《名录》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原则上由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和有条件的县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

承担辖区内列入《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配合省站完成污染源监测数据上报国家任务。

督促、指导排污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填报自行监测数据。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度,确保辖区内企业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后3个月内完成监测数据联网。

6. 数据报告

(1)采用总站开发的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录入、汇总、报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

(2)各地市(州)环境监测部门按季度收集、录入、汇总、和审核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和电子表格,并于3、6、9、12月的15日前发至省站污染源邮箱:hbszwry@163.com。对于未开展监测的重点污染源说明原因。

(3)各级环境监测站按季度编写辖区内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报告;编制辖区内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提取辖区内超标企业名单及超标信息形成污染源监测信息。

各地市(州)环境监测站应在3、6、9、12月的15日前向省站报送本季度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数据和比对监测数据。发现严重超标以及比对监测不合格的,要及时向管理部门正式报告,随测随报。各地市(州)环境监测站编写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报,并于12月15日前上报省站,省站于12月20日前报送总站。

省站于12月25日前向总站报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检查报告》,并附检查结果汇总表;编制《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飞行检查监测报告》,并报送总站。

7.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污染源监测。

(三十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

1. 检查范围

监测范围为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2.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自行监测方案的制订,包括自行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的完整性;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通过查阅自行监测原始记录检查监测全过程的规范性,原始记录包括现场采样、样品运输、储存、交接、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监测结果上报到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情况、公开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等。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必要时可赴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可包括监测人员持证、监测设备、试剂消耗、方法选用、实验室环境等。

3. 检查要求

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抽查不少于20%的发证企业。

4. 任务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谁发证、谁检查”的原则开展检查工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统筹安排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工作。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本部门许可证核发单位的检查工作。

5. 数据报送

各市(州)环境监测站将本行政区域本季度检查结果于3、6、9、12月的15日前发至省站污染源邮箱:hbszwry@163.com。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全省本季度检查结果报送总站。

 
关键词: 监测 数据 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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