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项目管理与评估总结
第十六条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开展联合督查,对试点工作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对已下达补贴资金但相关各方仍然反映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督查报告。
第十七条加强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项目实施主体单位、专家等在试点工作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参与试点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抽查,对审核把关不严、工作组织不力、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未按要求开展督查并报送督查报告的省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通报,并视情采取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获得保费补贴的制造企业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告。已获补贴项目通过保单批改调整保费、保额或影响审核工作所参照的重要因素的,须退回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如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在补贴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等严重问题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撤销项目和资金申请,情节严重者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将告知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息记录,五年内不允许再次申报项目,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