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能源资讯 > 节能减排资讯 > 正文

湖南污染防治新三年行动计划将出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18 08:06:10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45


【水环境治理】守好“长江之肾”还洞庭湖一湖碧水

洞庭湖,是湖南的“鱼米之乡”,也是“长江之肾”。它对调蓄洪水、稳定长江中下游正常生态流量,保障长江中下游流域生态安全等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湖南省“一湖三山四水”生态屏障的核心。

多年来,湖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洞庭湖生态保护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工作,相继组织开展了“洞庭风雷”、“百日护鸟”等专项行动,实施了退田还湖、关停沿湖污染企业等一系列生态建设工程。党的十九大前后,又制定了洞庭湖水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通过集中整治,洞庭湖水环境质量恶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但由于东洞庭湖江湖关系改变,入湖水量减少,洞庭湖水体自净能力降低,加之周边企业、人口密集,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处理压力大,畜禽水产养殖、农业面源污染影响叠加,让洞庭湖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都面临着严峻的保护压力。”潘碧灵呼吁,加强东洞庭湖国际重要湿地保护,加大东洞庭湖国际重要湿地及周边湿地的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力度,同时将东洞庭湖国际重要湿地范围内及周边县、市、区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以守好“长江之肾”,还洞庭湖一湖碧水;尽快批复实施《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加大项目和资金倾斜力度,加大技术支持力度;建议国家层面建立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洞庭湖保护和治理重大政策、重点工程、突出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加强指导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建言献策

加快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

“希望加快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潘碧灵表示,生态文明建设是实现伟大中国梦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然而目前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缺乏基本法、专门法,相关法律规范主要分散在宪法及其行政法、经济法、环境法、社会法、刑法等部门法中,生态保护立法的协调性和衔接性不足,导致部门职能交叉或职责不清等问题。已有生态立法层级低,碎片化现象较为突出,权威性不够,一定程度影响了执法效果。此外,一些地方与部门的立法普遍缺乏生态理念,在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设定上存在重经济发展、轻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生态化更新进程缓慢,立法内容上存在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匹配、不吻合等情形,难以对地方生态环境进行系统化保护。此次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已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了宪法,下一步就应坚决贯彻落实宪法,加快生态文明的立法进程。

环保督察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环境保护督察作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领域一项重大制度建设和创新,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具有重大深远影响。”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潘碧灵提交提案,建议将中央环保督察作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环境保护落地落实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完善并推进。

潘碧灵建议,调整完善中央环保督察组的组成结构,建议中办、国办牵头,除环保部门外,还让中央、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企业参与,使中央环保督察组组成更具权威性、代表性。

如何使中央环保督察更有效果?潘碧灵表示,在方式上,中央环保督察可以借鉴中央巡视,在当前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开展不定时、不定批的督察。可以“发点球”,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问题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可以“回头看”,不然一些地方督察时重视,督察后又反弹。

“从长效机制上保护这一督察成果考虑,还需要进一步从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上加以充分利用。”潘碧灵建议,把督察情况纳入到党政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中,加大考核权重,考核优秀或不合格的都有相应明确的奖惩措施;把中央环保督察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指标。(来源:人民网 记者 陈月红)

<上一页  2  
 
关键词: 洞庭湖 湖南 防治

[ 行业资讯搜索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猜你喜欢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2012年节能减排工作压力骤增 能源管理体系百科
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发展状况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联系我们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