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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24 08:04:10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991


严格排放检验及维修机构监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2019年年底前,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全面实施新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行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质监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参与)

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2018年,银川都市圈各地级城市应制定完善重型车辆绕城方案,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III(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2019年年底前,各地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登记和环境标识发放,建立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数据库。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组织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严厉处罚,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十八)实施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完善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实现环保、公安部门信息共享,2018年年底前全面推行使用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2019年年底前,各地级市要在城市主要进口、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遥感监测设备及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纳入自治区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并实现联网。对于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十九)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全面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市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检查,确保全区国V汽、柴油全覆盖。结合区内炼油企业实际情况,推动实施国VI标准成品油升级计划,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VI标准的车用汽柴油。(自治区质监局、工商局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加强油气回收治理。2018年年底前,各级商务、环境保护部门联合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回头看”,巩固油气回收治理成果。对加油站、储油罐、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对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销售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改,对设施损毁的限期维修。到2020年,全区油气回收治理率达到100%。(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质监局参与)

(二十)加快绿色交通体系建设。推进新能源交通体系建设。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政府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提高电动汽车保有量。推广应用节能清洁能源运输装备,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逐步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到2020年,基本形成便捷的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服务网络。加快沿黄2小时经济区城际路网建设,基本解决城际交通结构单一问题。(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五、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二十一)全力推进城市绿化建设。实施防风固沙绿化工程,推进“三北”防护林、草原保护和防风固沙建设,加大城市周边重点扬尘易发区绿化管控力度。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贺兰山东麓葡萄种植区域扬尘。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严格落实城市建成区“300米见绿、500米见园”园林绿化建设要求,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4%。(自治区林业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等参与)

(二十二)全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201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露天开采矿山(含砂石料厂)摸底排查,建立整改整治矿山企业清单。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2019年年底前,完成采矿区扬尘污染深度整治专项工作,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及时巩固深度整治成果。2020年年底前,开展采矿区扬尘污染深度整治工作“回头看”。(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参与)

(二十三)全力推进扬尘综合治理。全面提升施工扬尘管控水平。2018年年底前,建立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施工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建筑工地全面落实“六个100%”的扬尘防控措施,重点区域占地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对扬尘防控措施达不到要求的工地一律责令停止施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并落实扬尘防控措施。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停止各类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特殊项目除外)。加强城市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全面推广“以克论净”精细化管理,建立“机械深度洗扫+人工即时保洁”的环卫工作机制,提高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年底前,地级市城市建成区达到70%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渣土车要安装密闭装置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和处罚力度。(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参与)

(二十四)全面加强秸秆和氨排放管控。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制定年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2018年全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3%,2020年年底前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全面加强秸秆禁烧监管,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建立行政区域内秸秆焚烧易发多发区域清单,落实县包乡、乡包村、村包组、组包地块的分片包干工作责任制,对秸秆焚烧行为加强宣传教育,保持常态化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秸秆焚烧行为,建立秸秆禁烧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现代化手段应用,对出现着火点的市、县(区)进行通报,并问责相关责任人。到2020年,全区农作物秸秆焚烧现象得到有效管控。(自治区农牧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等参与)

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全区化肥利用率达到40%。强化畜禽养殖业氨排放的综合管控,切实减少氨挥发排放,2020年年底前,全区基本完成畜禽规模养殖场氨源排放治理。(自治区农牧厅牵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等参与)

六、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

(二十五)开展重点区域秋冬季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并实施全区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聚焦重点领域,将攻坚目标、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城市。各地级市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围绕重点区域,统筹调配全区环境执法力量,实行交叉联合执法、驻地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二十六)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并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建设要求,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各地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商务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二十七)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重点区域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强化督查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等参与)

(二十八)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治理行动。制定全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严格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准入,新建项目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开展重点行业VOCs排查工作,2018年年底前结合环境统计初步建立全区VOCs排放基数。核查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情况,加大制药、农药、煤化工、日用化工等化工行业VOCs 治理力度。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力度。兼顾解决恶臭问题,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继续保持对重点区域内生物发酵及制药企业环境监管的高压态势。实施VOCs排放总量控制,完成国家下达减排任务。(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商务厅参与)

七、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九)健全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以银川都市圈为重点,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目标、重大措施,以及区域重点产业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建设等事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大事项,部署区域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参与)

(三十)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提高自治区、市空气质量精准预测预报能力,加强天地环境一体化数值预报模式、大气污染气象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开展大气污染潜势中长期趋势预测、沙尘天气精细化监测和预报预警能力建设,自治区级预报中心应实现以地级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地市级预报中心应实现5至7天预报能力。统一全区预警分级标准及应对措施,实施银川都市圈应急联动。强化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联动,建立各级环境保护与气象部门信息共享、空气质量会商及重污染天气联合研判预警机制。银川市应充分利用超级站及移动在线源解析等环境气象综合观测数据,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宁夏气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一)细化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完善各市、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统一的区域措施,全力削减污染峰值。提高各级别应急预案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相关县(区)及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在冬防期(12月1日至次年3月10日)实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加大建材、钢铁、铸造化工、铁合金、焦化、电解铝、碳素等高排放行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焦化、有色、煤矿及矿石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错峰运输。(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八、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三十二)建立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出台《宁夏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研究制定宁夏地方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宁夏绿色建筑设计标准》,2018年年底前完成《民用煤质量标准》的发布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参与)

(三十三)建立完善经济政策。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落实环境保护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企业形成绿色发展模式。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建立财政政策与地方空气质量改善绩效联动机制,健全以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分配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各级财政支出要向蓝天保卫战倾斜,将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市、县(区)要加大资金投入,每年保持适当增幅。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等模式参与污染防治,增强大气污染防治基础建设的可持续性。加大对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落实国家“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落实电石、铁合金、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7个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对电解铝、水泥、钢铁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建立并完善清洁供暖用电价格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宁夏税务局、物价局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参与)

拓宽融资渠道。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加大对大气污染治理项目、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的信贷投放,加大对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鼓励合同环境服务,推进第三方环境整治。引导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定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项目。积极支持金融机构承销绿色债券,拓展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融资渠道。(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宁夏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参与)

九、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察

(三十四)着力推进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认真落实《宁夏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全覆盖规划实施方案》要求,加快全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构建全区大气热点网格监管平台,提升区域环境监管智能化水平。对于臭氧污染严重的地级城市,开展环境空气质量VOCs监测,至少建成一套VOCs组分自动监测系统。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 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 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地级城市降尘量监测。(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

完善污染源监控体系。全面排查电力、钢铁、水泥、石化、焦化、有色等重点企业及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2018年年底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全部完成安装。继续扩大重点大气污染源监控范围,将排气筒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20年年底前,全区基本完成。(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结合机构改革,明确自治区相关机构机动车污染防治职责。2019年年底前建成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并实现联网。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管装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编办、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参与)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实施县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事权上收,保证环保责任考核的客观公正。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运维机构监管,以“谁出数谁负责” “谁签字谁负责”为责任追溯基本原则,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对比、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质监局参与)

(三十五)加速提升科技研发能力。紧密围绕打赢蓝天保卫战需求,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汇聚高校、院所、科技型企业等优秀科研创新团队,开展重点区域大气重污染、臭氧污染成因和控制路径等科学研究,以及VOCs排放控制及监管技术的研发。常态化开展重点区域和城市源排放清单编制、源解析等工作,形成污染物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环境保护厅按职责分别负责,宁夏气象局、自治区质监局参与)

(三十六)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拘留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深化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做细、做密网格,建立网格污染源档案。开展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加强工业窑炉、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扬尘管控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加强市、县两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等参与)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保护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督促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调和油组分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商务厅、质监局等参与)

十、主动担当作为,层层压实责任

(三十七)压实领导责任。自治区成立蓝天保卫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的原则,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按照自治区部署和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提升自治区政府督查检查工作力度,确保攻坚行动顺利推进。(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政府督查室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十八)压实考核评价责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考核办法,对各市、县(区)及宁东基地年度目标和终期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或终期考核的市(县),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约谈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取消国家、自治区授予的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督查室参与)

(三十九)压实监督落实责任。持续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全面开展自治区级环境保护督察,实现地市督察全覆盖。建立完善排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抽调全区环境执法监管力量,开展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

(四十)压实环境信息公开责任。各市、县(区)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要充分利用各种网络媒体,及时公布蓝天保卫战各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时间表、路线图。2018年起,每月公布各地级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及县(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各地要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重点监控企业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

(四十一)压实舆论宣传责任。坚持全民共治,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报纸、电视及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畅通监督渠道,健全举报、听证、舆论和公众监督等制度,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机制,引导公众主动参与、积极作为。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引导绿色生产。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文化厅、教育厅等参与)

本行动计划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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