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继续强化市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市大气办)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各级大气办牵头,发改、经信、建委、城管、公安、环保、交通、农业、气象、城投等部门共同参与,完善大气办实体化运作制度,落实人员、经费等基础保障。实施市相关职能部门、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一把手负责制和法定责任制,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各地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
(二)完善管理制度。
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健全各部门分工合作、协调联动,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协同治理工作格局。修订、完善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强化应急保障措施落实。各区、县(市)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及各应急强化措施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加快完善地方标准体系,制定典型特色行业的排放标准,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治理中发挥标准引领、标准倒逼的作用。研究制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准入目录。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完善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启动VOCs排污收费。
(三)严格监管执法。
积极开展各类执法检查,始终保持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严格贯彻实施新环保法、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按日计罚、责令停产、恢复原状、公益诉讼、污染损害赔偿等手段强化威慑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不断强化区域联动执法、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区县(市)交叉执法等工作机制,深入实施排污费改税工作,严格实施环境税制度,加大环境税征收力度。
(四)加大资金投入。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深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制度、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保障。加大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项目后续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实施考核评估。
构建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制定“清洁排放区”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相关办法,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区、县(市)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以及相关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鼓励各地各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勇于突破、善于创新,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深化约谈工作机制,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区、县(市)和部门,对其所涉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实施环评、能评限批,并约谈该区、县(市)或部门有关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
(六)强化科技支撑。
积极引导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开展重点污染源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示范。加强科研院所的大气科研能力建设,开展以细颗粒物为重点的污染源排放清单、主要污染物(O3、NOx、VOCs、NH3等)来源解析、污染成因、传输通量研究。每两年实施一次污染源解析及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更新。开展大气重污染监控及预警技术体系研究,提高对持续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形成精准化空气质量预报模式和重污染分级预警体系。开展大气环境容量研究与评估,构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大数据平台,逐步构建重污染天气应急与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决策大数据技术应用系统。研制VOCs源头控制、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通过技术示范,带动VOCs控制技术在相关行业的应用和推广。
(七)动员社会参与。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浙江生态日等重大环境纪念日宣传平台,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不断提升全民共治意识。加强信息公开、畅通举报渠道,创设有利于公众参与监督的各种载体,制作大气环境地图,向社会公开,实行挂图作战。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志愿者服务队伍的扶持,强化民间环保队伍建设,积极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志愿者服务力量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附件:1.能源结构调整重点工程任务表
2.区域特色产业VOCs污染治理任务表
3.重点VOCs污染治理工程任务表
4.产业结构调整类项目任务表
原标题: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