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涉案《岫岩黄花甸镇农光互补项目合作合同》未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亦未加盖法人公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对申请人不应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申请人作为依法登记设立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独立法人,在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中,是否加盖法人公章系法人是否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法定形式,其效力等同于自然人签字。涉案合同签订的三方主体——甲方天地宗公司、乙方申请人、丙方岫岩满族自治县黄花甸镇人民政府,其中天地宗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黄花甸镇人民政府在涉案合同中均加盖了法人公章,仅有申请人未加盖,证明申请人对该合同内容不予认可,原审被告于本案二审期间提交的四份会议纪要亦真实地反映出申请人对涉案合同内容经多次讨论最终仍无法认可,三方并未就补偿事宜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因此在申请人对涉案合同未加盖法人公章、不予认可涉案合同内容的情况下,涉案合同不应对申请人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原审判决实质上是以合法形式“帮助”被申请人获取巨额不当利益,造成再审申请人严重的国有资产损失。为了能够依法维权,再审申请人只能向贵院申请再审,恳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纠正原审判决的错误,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附件:关于岫岩满族自治县副县长徐福利违纪问题的举报
原标题:北控遭地方政府及其指定合作方欺诈 损失扶贫资金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