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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风电建设管理要求重磅出炉:梳理应废止的存量项目(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12 16:02:40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1155


四、严格落实项目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

各类拟新建风电项目均应以落实项目电力送出和消纳为前提条件。在消纳能力受限省级区域或跨省区输电通道配置集中式风电项目,按度电补贴最小化原则进行消纳能力分配。2018年或以前年度已核准或已配置的风电项目,如项目单位承诺转为平价上网项目,按第一类优先级配置;2019年度新建平价上网项目按第二类优先级配置。在同等条件下,对在贫困地区布局的风电项目优先落实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

五、分类指导存量项目建设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对已核准在建风电项目进行梳理,建立项目信息管理台账,分类指导建设。已核准两年但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或已经申请延期但是延长期限内仍未开工建设)的风电项目,无论企业是否承诺继续建设,相关核准文件应按照项目核准管理规定予以废止。如项目单位希望继续建设,应在项目核准管理机构同意后,将其作为新核准建设项目参与本年度新建项目竞争配置,并根据竞争结果纳入本年度的建设方案。对因预警停建或其他原因虽核准但未实质性开工的风电项目,尚在核准有效期的须将其与拟新核准建设项目一并通过竞争配置方式竞争确定上网电价。鼓励各类在建或核准后未实质性开工风电项目转为平价上网风电项目,执行有关平价上网的支持政策。

六、有序推进预警解除地区风电项目建设

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级别从红色转为橙色以及从红色、橙色转为绿色的地区,应统筹考虑已核准风电项目和新增加建设规模项目,严格按电网企业论证提出的电网接入能力启动之前停建项目以及新建项目。对预警停建或其他原因停建风电项目,尚未发生实际工程投入的,按一定优先配置权与新项目一并竞争确定上网电价。有关地区应将年度建设方案报送国家能源局,经论证同意后实施。

七、有序稳妥推进海上风电项目建设

有关沿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完善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和建设管理,在2018年已开展海上风电竞争配置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2018年度未通过竞争方式进入国家补贴范围并确定上网电价的海上风电项目,其核准文件不能作为享受国家补贴的依据。在《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47号)发布之日前获得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在本次通知发布前未办齐开工前手续的,均参加竞争配置并通过竞争确定上网电价。从2019年度起,新建海上风电项目的电力送出由所在省级电网企业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新的海上风电项目,均应在制定海上风电输电规划的基础上进行。

八、建立先确认补贴再开工建设的机制

2019年度新建有国家补贴的集中式风电项目均需经竞争配置纳入年度建设方案(相应地在规定期限内建成后可享受国家补贴),各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核准的有国家补贴的集中式风电项目均应先行纳入年度建设方案。对平价上网风电项目或地方负责补贴(或在省级电网内进行电价分摊)的风电项目,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在落实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的前提下核准建设。

九、强化承诺条件核实

(一)各地市(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推荐风电项目参加新增建设规模竞争配置时,应对上述建设条件做出有效承诺或说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对相关市(县)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测核实,并及时对全社会公示承诺履行情况,作为后续安排新增风电建设规模的重要依据。

(二)各地市(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项目单位,应要求其严格整改并在本年度或者下一年度风电竞争配置中对相应的分数酌情予以扣减。

(三)第一种竞争配置方式下,对未完成承诺的项目单位将采取纳入征信平台、取消参与竞争配置资格等惩戒措施。

十、做好风电项目建设信息监测工作

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各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填报项目信息,除项目基本信息外,还应包括项目土地使用及税费等降低非技术成本政策落实的承诺或说明、电力送出和消纳的意见。对于因相关信息填报错误、填报不及时导致不能纳入补贴目录及获得电价附加补贴的,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附件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2019年版)

附件

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2019年版)

为促进风电有序规范建设,加快风电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市场化发展,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对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和海上风电项目通过竞争配置方式组织建设。

一、基本原则

(一)规划总量控制。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复的有关规划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的管理要求,有序规范组织建设。各沿海省(区、市)应根据海上风电规划,合理确定2019年度海上风电配置规模。

(二)公开竞争优选。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制定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公开竞争配置条件和流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项目及投资主体优选。

(三)接入消纳保障。所有参与竞争配置的项目必须以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网及配套电网工程和落实消纳为前提条件,确保项目建成后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或弃风率不超过5%)。电网企业优先消纳支持政策承诺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电价竞争确定。2019年度新增集中式陆上风电和海上风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并确定上网电价,各项目申报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已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两年内未投产并网的,需按照并网年份标杆价格上限重新参与市场竞价。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不得干预项目单位报价。

(五)优化投资环境。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指导市(县)级政府优化投资环境。地方政府不得以资源出让、企业援建和捐赠等名义变相向企业收费,增加项目投资经营成本。地方政府优惠政策承诺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竞争要素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竞争配置办法应包含项目方案及技术先进性、前期工作深度、上网电价等竞争要素。应将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条件,所需补贴强度低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建设方案。

(一)已确定投资主体项目的竞争要素

1.企业能力。包括投资能力、业绩、技术能力、企业诚信履约情况评价。

2.设备先进性。包括风电机组选型、风能利用系数、动态功率曲线保障、风电机组认证情况。

3.技术方案。包括充分利用资源条件、优化技术方案、利用小时测算、智能化控制运行维护、退役及拆除方案、经济合理性等。

4.已开展前期工作。包括项目总体规划、测风及风能资源评估、可行性研究设计、已取得的支持性文件等。

5.接入消纳条件。委托电网企业开展接入系统和消纳能力分析结果。

6.申报电价。测算提出合理收益条件下的20年固定上网电价。若考虑与全额保障性收购办法衔接,可要求按照最低保障性小时数报价,超出部分市场定价,按最低保障性小时数内电价评分。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参照表1自行制定竞争配置评分细则,但不应设置或变相设置有违市场公平的条款。可采取综合评分法,其中电价权重不得低于40%。也可采取先技术评选,再电价比选的方式,按电价由低到高排序分配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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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确定投资主体项目的竞争要素

1. 企业能力。包括投资能力、业绩、技术能力、企业诚信履约情况评价。

2. 设备先进性。包括风电机组选型、风能利用系数、动态功率曲线保障、风电机组认证情况。

3. 技术方案。包括充分利用资源条件、优化技术方案、利用小时测算、智能化控制运行维护、退役及拆除方案、经济合理性等。

4. 申报电价。测算提出合理收益条件下的20年固定上网电价。若考虑与全额保障性收购办法衔接,可要求按照最低保障性小时数报价,超出部分市场定价,按最低保障性小时数内电价评分。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参照表2自行制定竞争配置评分细则,但不应设置或变相设置有违市场公平的条款。原则上采取综合评分法,其中电价权重不得低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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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光伏 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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