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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新建住宅车位将100%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16 22:03:13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532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项目管理

(一)充电设施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制度。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2号令)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7〕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充电桩建设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或审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新增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依照《核准目录》城建类项目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市审批局、县(市)发改部门或审批部门核准,城市规划区外的按属地原则备案。市、县(市)区审批部门应将充电桩项目备案(核准)情况及时告知发改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发改部门于每月5曰前,将上月的充电桩项目备案(核准)及建设情况上报市发改委。

(二)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现有停车场(站)改建、加装充电设施的,不再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四) 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五)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的,应当符合保定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要求,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河北省或本市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二)遵循国家、省、市的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按照用户需求,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

(三)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或电力设施施工资质。

第九条用电报装

(一)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电设施用电,由居民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小区业委会、物业应该支持和配合建设,物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非居民充电设施用电,

由产权单位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充电运营商集中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可向国家电网统一报装申请电力接入,配置电力核减表,由充电运营商直接向国家电网结算电费。

(二)供电部门给予电网接入支持,设置专用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电力扩容等审批服务的绿色通道,利用公司营业窗口和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服务、宣传工作。供电部门在充换电设施用电申请受理、设计、审查、装表接电等全过程服务中,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并负责投资建设因充换电设施接入的公共电网改造。

第十条充电价格管理

充电基础设施经营企业可以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一)电费收取标准充电电价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4〕98号)执行。

(二)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除按照规定收取电费外,可以收取服务费。具体充电服务价格按照保定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价管〔2018〕1号)执行。

第十一条充电设施的充电设备原则上不得在非机动车道等公共道路资源内设置,确需设置的,应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满足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要求。

第十二条纳入保定市统一信息平台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建设或管理的充电设施应当纳入保定市统一信息平台管理。实时监控车辆在途信息、电池、温度、电量、充电设施工作情况;自动采集信息并分析各类异动数据,确保新能源汽车充电和运营的安全性,提高运营服务质量。提供便捷支付平台、电子账单、漫游结算等服务。

第十三条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各县(市)区要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安全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职责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定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充电设施运营和使用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对充电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充电设施的设备接口、安全、通信协议等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于创新、技术进步等因素出现的暂无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明确规定的情形,经省级标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暂按企业标准执行。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六条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白沟新城管委会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将充电设施建设管理作为专项管理内容,完善配套政策,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协同推进和考核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依法依规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

第十八条加大财政资金扶持。进一步完善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助办法,鼓励釆用高效节能充电设施,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鼓励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企业投资建设并开放其参与建设的充电设施。对投资建设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专属充电设施、公共充电设施的项目,在充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后,按照充电设施实际建设投资比例或投用充电功率,依据省以上专项资金额度给予财政奖补。

第十九条强化用地支持。

(一)市国土部门要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加大对充电设施建设用地支持力度。

(二)鼓励在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保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键词: 新能源汽车 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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