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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04 17:03:33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1815


到2030年,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达到59座(不包含扩建和迁建项目),覆盖21市(州)、154个县(市、区)。

四川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

(二)投资估算

2018—2030年,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拟建总规模为5.265万吨/日,拟新增装机容量106.7万千瓦,规划总投资估算约为238亿元。

(三)资金筹措

充分发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市场机制在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方面的作用,促进投资主体与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在全省推广“全域统筹规划、市州统一打包、投建运营一体、收集处理一体、政府购买服务”垃圾治理新模式,实现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和财政奖补等多元手段结合,破解城乡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资金瓶颈。

五、规划环境影响篇章

(一)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1)与相关规划协调性分析

从规划与相关战略规划的协调性看,本规划能较好地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大纲》(发改办环资〔2015〕2073号)《“十三五”全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实施建设规划》(发改办环资〔2016〕2851号)等有关规划相协调,规划之间不存在矛盾和冲突。拟建项目在规划选址中,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地方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并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划定情况等要求,与四川省“三线一单”相衔接。

(2)项目选址

拟建项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明确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内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项目建设应当满足所在地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鼓励利用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改建或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新建项目鼓励采用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预留项目改建或扩建用地。对于生态红线敏感区及脆弱区应进行单独进行选址论证,避免开工前及建成运行后出现环境邻避效应。

(3)工艺技术

拟建项目应选择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且对当地生活垃圾特性适应性强的焚烧炉,在确定的垃圾特性范围内,保证额定处理能力。严禁选用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焚烧炉。焚烧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炉膛内焚烧温度≥850℃,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2秒,焚烧炉渣热灼减率≤5%。需采用“3T+E”控制法使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

(4)排放要求

拟建项目应采取高效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烟气净化工艺流程的选择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等相关要求。重点关注活性炭喷射量/烟气体积、袋式除尘器过滤风速等指标。有条件地区率先开展二噁英及重金属烟气深度净化装置。焚烧处理后的烟气应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排放,多台焚烧炉的排气筒可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外排烟气和排气筒高度应当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严格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

严格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治理,生活垃圾装卸、贮存设施、渗滤液收集和处理设施等应当采取密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正常运行时设施内气体应当通过焚烧炉高温处理,停炉等状态下应当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要求后排放。

焚烧飞灰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运输和无害化安全处置,焚烧飞灰经处理后须按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开展相关检测,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要求后,可豁免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独立分区填埋;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要求后,可豁免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废脱硝催化剂等其他危险废物须按照相关要求妥善处置。产生的污泥或浓缩液应当在厂内妥善处置。鼓励配套建设垃圾焚烧残渣、飞灰处理处置设施。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建立完善重点污染源监控体系,覆盖常规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的环境监测体系,实现烟气中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和焚烧运行工况指标中炉内一氧化碳浓度、燃烧温度、含氧量在线监测,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二)综合评述

《规划》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大纲》(发改办环资〔2015〕2073号)《“十三五”全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实施建设规划》(发改办环资〔2016〕28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2166号)等相关规划基本协调。2020前开工建设项目已按要求完成了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工作。2030前开工建设的项目应根据《规划》提出的选址、工艺技术、排放等要求,并结合当地环境准入要求,落实各项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后开工建设。本规划环境影响实施总体可行。

六、保障措施

(一)健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有利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运营的工作机制。统筹安排设施建设的规模、布局、选址和用地,将设施选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做好与近期建设规划的衔接。加强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研究提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风险防控指南,做好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工作,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投标制、监理制等有关规定。规范和完善前端收集点(站)布局和建设标准。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制度,促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良性循环。

(二)强化政策支撑

落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城镇生活垃圾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不断完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的价格政策。建立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探索改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缴率,加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行的经费保障。加快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化发展、社会化运作,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对于纳入规划的项目,优先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信息平台项目库推荐。

(三)深化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多种手段和形式,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普及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和处理的知识,消除公众对污染的担忧。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倡导绿色健康生活方式,引导全民树立“垃圾处理、人人有责”的观念。开展群众性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合理化建议、设施对外开放、技术革新等活动,加强公众监督,推动形成有利于促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与运营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监督管理

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提高地方政府领导责任意识,强化垃圾处理设施环保执法监管。建立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对故意编造、篡改排污数据的违法企业,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垃圾渗滤液、焚烧烟气等监测不达标的项目,及时关停整顿。加强公众监督,完善公众参与和政府决策机制,畅通居民诉求表达、受理调查和解决回复等渠道。

七、规划实施

省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快制定完善促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相关政策措施,改进规范项目核准行为,简化审核内容、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规划顺利实施。省发展改革委要指导各市(州)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贯彻落实国家优惠电价政策,制定我省促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实施的激励政策;经济和信息化厅要制定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电力生产计划工作,协调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的关系;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营监管;生态环境厅要严格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加强项目污染物排放监管,积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服务;自然资源厅要指导各市(州)及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做好用地保障工作;四川能源监管办要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发电上网和结算进行监管;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要加强并网发电项目的接入系统建设与改造,确保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全额上网,开展电费及时结算;其他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职责发挥监管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完善工作措施,加强对生活垃圾资源量充足、具备收集转运条件县(市、区)的统筹协调,加快建设共享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要加强项目督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关于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提高工程质量水平;要落实稳定工作属地责任,超前谋划并做好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实施、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等工作,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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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发电 垃圾焚烧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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