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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循环经济不经济”困局怎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28 10:05:58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92


  扶持加监管

  发展循环经济需要长期的大规模的投入,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专家分析认为,推动循环经济发展,需要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也要通过法律手段强制约束不的行为,营造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

  在加大支持力度方面,财政部财科所党委副书记、副所长苏明建议,“十三五”期间,国家应针对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资源性产业适时推出碳税,还可在国家预算中设立循环经济科目,建立正常的投入增长机制,政府也要通过提高绿色采购比例支持低碳技术研发和应用。苏明认为,发展循环经济还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作用,利用PPP等手段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央行[微博]金融市场司副巡视员邹澜也有着相同的观点,在他看来,应发挥好金融的市场发现功能,建立绿色信贷体系,将企业生态环保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同时,我国近几年相继出台了《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了法治约束。中信建投资本管理公司首席投资官宋文雷认为,正是循环经济领域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整个市场的创新产品不断涌现,社会资本应该踊跃进入循环经济领域。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目前法治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与会专家表示,已有的法律法规侧重于强调促进和引导,针对性、约束性和可操作性并不是很强,对于法律执行不力如何惩治等问题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都需要在未来进一步完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毛如柏认为,将依法治国战略贯穿到促进循环发展的过程要从立法入手。他建议修订《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去掉“促进”二字,增加强制约束效力。解振华也表示,应健全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政策,加快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押金回收制、再生产品标识管理机制,由此发挥法治对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关键词: 资源 经济发展 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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