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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光伏电池出口基本情况及涉外贸易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28 11:02:10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62


3、印度案件:

2012年11月2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正式立案公告,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美国、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的光伏电池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为晶体硅光伏电池和薄膜光伏电池及由其组成的模板、层压板、面板等。申诉方是太阳能制造商协会(Solar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2014年5月22日,印度商工部就光伏产品反倾销案做出终裁,认定中国、马来西亚、美国、中国台湾地区对印度出口光伏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并由此造成印度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

2014年8月,印度财政部日前终于决定对中国、中国台湾地区、美国、马来西亚出口至印度的光伏产品不予征收反倾销税。

4、澳大利亚案件:

2014年5月14日,应Tindo Manufacturing Pty Ltd公司申请,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No.2014/38号公告,对我出口澳大利亚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

4月7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正式公布光伏反倾销案基础事实报告称出口对澳大利亚国内产业已经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损害或阻碍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10月6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以下称“调查机构”)发布公告,决定对中国光伏反倾销终止调查,理由是损害可忽略不计。

5、加拿大案件:

2014年12月5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应其国内光伏产业申请,正式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太阳能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本次双反调查涉案产品为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光伏组件(Modules)、光伏层压件(Laminates)、薄膜光伏产品(ThinFilm)和带有光伏组件、蓄电池或其他装置的光伏系统(Kit)。涉案产品加拿大海关税号为8541400022。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补贴调查期为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ITT)于2015年7月3日做出最终裁决。裁定:涉案产品的倾销和补贴未造成损害,但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威胁。

 
关键词: 光伏 太阳能 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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