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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失信备忘录如何构建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06 08:47:00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47


  第三,开展差异化的监测管理。因企施测、采取有差异的监测方案,是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科学运用,体现出奖惩分明的原则。对环境诚信企业、环境良好企业、环境警示企业和环境不良企业,或者绿色、蓝色、黄色、红色等企业,要制定有区别的监测管理措施。绿色企业可适当降低其监督性监测频次。与此同时,要重点加强对环境失信企业的监测管理,尤其是对在监测过程中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失信企业,不但要求企业增加自行监测频次,加强对其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力度,还要提高不定期监督性监测的频次,压缩、杜绝其监测数据造假的空间。

  第四,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将必要的环境信息公布于众,吸引多元监督力量的目光,则污染企业无处遁形。要完善环境监测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打造良好的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平台。一方面,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可以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提供基础资料,进而通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促进开展联合惩戒;另一方面,为社会诚信评价机构提供信息,从而有利于建立起更加系统、多元的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助推我国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的健康发展。

  最后,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的自身信用建设。开展环境监测是对企业排污状况的客观审视,监测机构的信用水平如何直接决定了监测结论是否可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否可靠。这就要求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的自身信用建设,建立对社会环境监测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意见》精神,开展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信用记录。将弄虚作假、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严重失信的社会监测机构列入黑名单,并与其能否继续提供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挂钩,严重者需报相关部门并吊销其监测资质。对信用等级高的社会监测机构,优先向排污企业推荐,由其承担企业自行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清洁生产审核等监测服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也要更加重视监测质量管理,特别是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应当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总之,只有积极发挥环境监测的基础性作用,以监测推动企业环境信用体系的扎实构建,才能真正发挥《备忘录》的成效,为我国开展高效环境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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