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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群体性事件治理路径探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11 16:07:02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09


  近年来,环境群体性事件多发,一些重大项目都经历了“政府拍板——民众抗议——项目搁浅”的反应过程。这不仅消耗了大量社会资源,还付出了高昂的政治成本,包括社会资本的消耗、干群关系的疏离、政府公信力的削弱等,并且威胁到我国的生态安全。

  为了摆脱这种困局,笔者认为,应从以下路径着手,加强生态治理,维护我国的生态安全。

  加强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公民自治良性互动

  生态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行为。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由传统社会管理转变为当代社会治理。

  一要充分发挥政府治理的主导作用。政府要力求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推进,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加强《环境保护法》的落实工作,全面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环境标准建设。各级政府要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革新政府政绩考核制度、完善政府生态责任问责制等,切实维护我国的生态安全。

  二要增强社会自我调节功能。在建立公众参与机制的同时,着力加强对群众的环境教育和科普知识宣传,培育公众理性参与公共决策的氛围。针对群众关心的各种环境污染问题,利用各种媒体手段开展广泛的环保科普知识宣传,及时给群众以正确的解答和引导,大力倡导节能环保、珍爱自然、生态消费的社会风尚。依托各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方法灵活的平等对话、相互协商、彼此谈判、规劝疏导,化解各种环境权益冲突。推进社会规范建设,通过自律、他律、互律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符合社会共同行为准则,从而有效预防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要深化居民自治。深入开展基层居民在保护环境方面的民主决策实践、民主自治实践和民主监督实践,依法保证居民对基层生态治理和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发挥居民在基层生态治理中的主体作用,促进政府治理与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努力营造政府行为主导下的政府、企业、居民三方博弈和生产、生活、生态的共赢格局,防范环境群体性事件,维护我国的生态安全。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生态治理

  社会组织是生态治理的重要主体。我国应加大鼓励、扶持、发展和完善民间环保组织的力度,扩大群众性环保组织活动的空间,使其在倡导节能减排、发动公众生态维护参与、表达公众环保诉求、沟通民众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环保交流方面起到重要的纽带作用。近年来的环境公众动员引人瞩目的变化在于:推动了可持续的自发组织和民间结社。然而,国内环保组织在日益活跃的环境公众动员中的缺位与失声同样值得注意。

  因此,我们要从源头上预防环境群体性事件,建立完善生态风险评价机制,高度重视非政府组织的相对优势,积极鼓励并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开展丰富多彩的生态环保行动,确立社会组织在环境监督中的地位。这对于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 风尚 生态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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