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首先确定了联动执法联络员,明确各级环保、公安部门的内部机构在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中的职能分工,分别确定具体牵头部门及联络人员,各部门至少各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相关协调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沟通协调日常工作。同时,在各级环保、公安部门之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并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议定事项。
在基础性制度建设之后,我们拟安排各级环保、公安部门相互学习,相互指导,努力提高调查取证的能力和证据质量,实现证据的互信和共享。两个部门间及时通报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办理动态情况、共同分析案件办理中的疑难问题,总结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经验,共同研究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对策和机制。
遇到重大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及时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分工协作,防止证据灭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污染物进行取样、监测,出具监测报告,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提高案件查处效率。对环境污染涉案责任人身份不易确定、可能逃逸、证据难保全,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环境污染犯罪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立案侦查。
而重大案件的会商和督办,由环保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必要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进行事前风险评估研判,并对案件的调查、证据的使用等细节进行讨论,确保案件依法处理。
同时,各级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加大宣传力度,要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微博,方便群众举报、投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经查证属实的群众举报线索,根据我市有关规定要向举报人兑现奖励。
从环境联合整治执法工作开展以来,各级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共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十余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