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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意见(全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30 13:16:20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46


  六、规范市场秩序

  (十七)清理有悖于市场统一的规定和做法。市政公用领域的环境治理设施和服务,其设计、施工、运营等全过程应严格采用竞争方式,不得以招商等名义回避竞争性采购要求。竞标资格不得设置与保障项目功能实现无关的竞标企业和单位注册地、所有制、项目经验和注册资本等限制条件。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置优先购买、使用本地产品等规定。加快推进简政放权,简化注册审批流程。

  (十八)完善招投标管理。重点加强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市场监管,研究制定环境基础设施PPP 项目的强制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招投标阶段引入外部第三方咨询机制,识别公共服务项目全生命周期中的风险,平衡各方风险分担比例,推动风险承担程度与收益对等。加强从项目遴选、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的全生命周期整体优化,提升环境服务质量和降低成本。

  (十九)建立多元付费机制。建立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强化环保项目全周期绩效管理。研究制定环境PPP 项目按效付费办法,建立受益者付费、政府付费、政府和受益者混合付费机制。地方政府应及时、足额支付环境服务费用。

  (二十)强化监督和行业自律。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领域,

  进一步完善行业监管机制,重点对运营成本、服务效率、产品质量进行监审,研究探索中标价格跟踪披露机制。推动行业商(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建立行业内企业黑红名单制度,鼓励行业内企业依法相互监督。开展同业信用等级评价,发布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参考标准,有效遏制恶性竞争。

  七、强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

  (二十一)改革资源产权制度和环境管理体制。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放活林地经营权,采取财政奖补等措施,示范和引导林地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户承包林地集中连片经营。加快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推进政、事、企分开,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加强草原和湿地保护,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加快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探索生态建设和保护与资源开发、旅游景观开发、生态养殖、林下经济、乳品产业、沙产业等融合发展模式。改革环境管理体制,建立环境质量分级管理体制,探索建立跨地区环保机构。整合完善现有环境管理制度,加快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

  (二十二)实施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体制改革。事业性经营单位要加快事转企改制步伐,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公司法》逐步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现有国有污水垃圾处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控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2020年底前,县以上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的企业化改革基本完成,全面形成市场化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体制。在县域范围内,探索对城乡污水垃圾处理和供水项目进行捆绑,实施统一招标、建设和运营。

  八、开展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

  (二十三)改组成立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领域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现有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领域的优势中央企业为基础,探索改组设立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为平台,推进国有资产重组整合、股权多元化,发挥国有企业技术优势,提高国有资本的整体功能和效率。

  (二十四)推进国有资本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按业务属性和市场竞争程度,分类推进国有资本和各类资本股权合作,广泛吸引各类非国有资本进入。鼓励在项目层面开展混合所有制,在确保国家对战略性资源具有控制力的基础上,引导非国有资本参与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项目建设,增强国有资本的带动力和放大功能。对于新兴治理领域、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高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稳妥推进员工持股试点工作。

  (二十五)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国企考核制度。将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的重点领域,稳步提高投入比例。差别化设置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上缴收益比例。完善国有企业分类考核,加大对企业节能、环保的考核力度,构建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考核体系。

  九、加强宣传教育,推进国际合作

  (二十六)提高全民意识,强化公众舆论监督。把生态文明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全民生态环保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作用,报道先进典型,曝光反面事例,推动市场主体履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责任和义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鼓励有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二十七)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各国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领域的对话交流,鼓励国外先进环保企业来华投资,鼓励环保企业参加各类双边或多边环保论坛、展览及贸易投资促进活动,跟踪引进先进环保技术,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不断提高自身实力和水平。

  (二十八)推动环保企业走出去。培育国际化的环保企业,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抓住机遇,通过海外并购实现跨越式发展。实施绿色援助,结合受援国需要和我国援助能力,积极安排公共环境基础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环保项目,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出口成套环保设备,承揽境外各类环保工程和服务项目。结合“一带一路”建设,鼓励环保企业参与沿线国家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打造中国的绿色名片。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对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务求尽快取得实效。

  
 
关键词: 环境 企业 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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