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项目建筑永久性占用未利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占用建设用地办理手续
《意见》(四)同时规定“……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本案中,甲企业光伏发电项目中用于建设永久性建筑的用地部分应当与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进行区分,对于建设永久性建筑的用地部分应当认定为建设用地,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未利用地转用等相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对于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占用建设用地办理用地手续
《意见》(四)规定“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光伏发电用地不同于一般的建设用地,没有对土地硬化形成建筑物或构筑物,但占地时间长、影响农作物种植生长,如果项目占用了农用地,土地占用期间均无法进行农业活动,因此如果甲企业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占用了农用地,则该项目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占用建设用地依法履行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
综上,本案中,甲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所占用土地的原用途、具体用地方式等因素对占用土地进行分类,根据上述规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
资料4国土资源部给天津国土局的回复
发文日期2016年10月13日
发文单位国土资源部
小结国家尚无统一标准,需要地方一事一议
光伏农业土地性质的模糊不清,对于其大规模发展是一个非常大的限制!毕竟,光伏农业本身就是一个低利润行业,谁也不敢冒着违规占用土地的风险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