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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赛维破产重整“强裁”之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29 09:05:55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74


  不过,一位赛维债权银行人士介绍,“管理人是独立做出评估报告,并未与债权人进行任何协商。而在评估报告遭到大多数债权人质疑的时候,管理人也没有及时做出详细解释,也没有邀请其他独立第三方进行重新评估。”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现有估值机制的不合理,使得估值结果难以为各方所认可。而引入第三方客观独立的评估资产价值,再由债权人和管理人共同确认更为科学。”

  此外,王佐发认为,强裁的标准低还体现在忽略重整计划的可行性。实际上,新《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六款也规定,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所谓重整计划的可行性,是指重整计划能否顺利实施,而且实施完毕后债权人能否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收回债权。“但是, 我国当前公司重整中或者根本没有经营计划,或者经营计划极其宏观、简约,毫无可行性可言。” 王佐发说。

  “重整方案中,延期偿债和债转股是常用的债务处理方式。因为这两种方式实际上让债权人承担了公司未来的经营风险。所以,重整计划本来应该让债权人看到基本的实施可行性,否则,对债权人就是不公平的。” 王佐发称。

  李曙光则表示,“强裁”陷入被滥用的现实窘境,原因有三其一,地方政府的破产管理人角色,使得案件处置缺乏专业性。其二,地方政府的最后贷款人角色,使得破产审判缺乏中立性。其三,破产案件的管辖权设置,使得司法意志丧失独立性。

  强裁应有限制条件

  对强裁制度的合理性,各国态度不一。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司前副司长许美征介绍,“英国曾多次试图引进强裁制度,但是最终均遭议会否决,其否决原因在于,难以限制强裁的滥用,而一旦滥用将会破坏信用制度。”

  许美征解释,“强裁制度其实是司法本位原则和社会利益原则的矛盾与统一。在破产重整案例中,司法本位原则要求充分尊重重整各相关法的利益,社会利益原则是为了避免重整失败对职工利益等社会效益的损害。因此在个别表决组未通过的情况下通过强裁方式通过重整方案。不过,在考虑社会利益原则的同时,需要尽可能的满足未表决通过重整相关法的最大利益。”

  实际上,美国强裁制度是在诸多限制条件下确立的,通过还原其真实图景,并与之对照,能够对国内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强裁制度提供借鉴作用。

  据王佐发介绍,美国破产法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强裁包括第一,尊重当事人通过谈判,在合意的基础上达成的重整计划,只有存在异议当事人的时候,才涉及强裁;第二,强裁严格遵守绝对优先权规则;第三,强裁必须以重整价值为估值标准。第四,强裁的重要审查标准是重整计划的可行性。第五,强裁还要审查重整计划的提出者是否提供了充分的信息和证据。

  许美征认为,美国强裁制度的限制条件中最重要的就是绝对优先原则。但是,我国在引进强裁制度的时候,并没有对绝对优先原则完整的引进。

  简要地说,绝对优先权规则包括两个标准第一,破产财产的请求权次序低的权利持有人在高一级请求权没有得到完全支付之前,不能从重整计划中得到任何支付;第二,破产财产的请求权次序低的权利持有人获得全额支付之前,次序排在其上的请求权不能得到高于100%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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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债权人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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