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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赛维破产重整“强裁”之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29 09:05:55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74


  王佐发举例解释,假设某个申请重整的债务人公司有三类请求权人,这些请求权按照对破产财产的清偿次序排序,依次是担保债权、普通债权和股权(等同出资人)。如果担保债权没有得到100%的支付,普通债权就不能得到任何支付;如果普通债权没有得到100%的支付,股权就不能得到任何支付;反之,如果股权没有得到100%的支付,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都不能得到高于100%的支付。

  许美征表示,“从《新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来看,我国破产重整制度中,能够满足担保债权、职工工资等未100%支付时,普通债权和出资人不能得到任何支付。但从《新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四款来看,对普通债权和出资人之间的清偿顺序并未明确。现实操作中,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往往受到侵害,表现为清偿率设置极低,但是出资人方面则没有出现损失或损失小于普通债权。然而这些案例都被法院强裁批准通过,比如帝贤股份、金城股份的破产重整等。”

  实际上,在赛维破产案例中,多数债权人曾普遍抱怨,重整过程中,管理人并没有与债权人进行有效的沟通,而其信息披露不充分,在选定投资人、评估报告、偿债方式等方面都没有与债权人进行协商。

  而从美国设置的强裁限制条件来看,其对重整计划是否合意基础上达成、重整计划的提出者是否提供了充分的信息和证据都有明确规定。

  如何改进强裁制度

  2015年来,在去产能背景下,我国破产案件数量呈现急剧增长态势,破产重整案例同样随之大量增长,然而本应慎重使用的强裁制度却频频夺人眼球。

  在今年2月举行的全国部分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调研及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曾表示,要慎重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近日表示,我国《企业破产法》将强裁制度引用,允许法官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据商业判断规则,限制部分债权人的权益,以减轻有拯救希望企业的负担,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这必然要求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准和商业素养。我国当前社会语境下公共利益界定泛化,司法制度中法官素养欠缺专业,强裁的采用缺乏合理的法律逻辑和足够的商业考量。

  王佐发则认为,我国破产重整实践中之所以出现如此高的强裁率,强裁(尤其是对普通债权的强裁)之所以如此随意,本质原因在于对重整制度本身的认识错误。重整制度既要保护营运价值,又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其规则设计就是在这两个价值目标之间寻求平衡,而强裁制度就是平衡两种利益的集中体现。

  “为了解决问题,首先必须矫正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强裁的误解。以重整价值为核心建立公平、公正对待债权人(包括股东)的强裁制度。同时,对重整计划的可行性、重整中的信息披露等问题进行合理的规定。实际上,重整价值的发现需要债务人、债权人、股东充分参与、协商,强化重整中的程序设计,鼓励重整中的信息披露和证据提交,让市场主体在信息充分披露和证据充分提交的基础上平等博弈等。”王佐发称。

  李曙光则表示,树立谨慎“强裁”的司法理念,实现“强裁”应有的司法效益,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解决。一方面,摆正司法与行政在破产审判中的角色,在保证司法独立性的基础上,实现政府的公共职能。将破产清算审判庭设立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巡回法庭下,是在现有制度上可实现的突破。另一方面,完善配套机制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在赋予债权人充分信息的前提下,实现强裁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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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债权人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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