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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近两年光伏企业打过的那些官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16 08:02:00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05


3.7.2.1 判例指引

在原告无法提供有被告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原始印记的《购销合同》,且被告抗辩原告并未供货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合同关系以及合同义务履行情况,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4394号判决中认为,虽无书面合同,但原告向被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被告均已经进行了认证,且被告曾经支付部分货款,故从证据高度盖然性而言,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关系。

针对被告可否以原告未开发票为由抗辩支付价款的问题,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2016)0192民初329号判决中认为,买方支付货款是合同的主义务,卖方开具发票是合同的从义务,被告不应以原告未履行从义务为由拒不履行合同主义务,被告应向原告付清货款。

3.7.2.2 律师建

发票一般不能直接作为认定履行合同义务的依据,光伏项目交易中应当注意自身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据留存,以防止出现交易无法论证的空白情形;同时,在约定以开具发票作为付款前提时,需充分考量合同义务的主从之分和对等原则,并分析主张该项条款的可能性。

3.7.3 如何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标准问题

价款支付的范围不仅包括价款本金部分,若存在逾期付款,则应当包括逾期付款违约金,而违约金高低的确定通常与当事人的损失情况直接关联。鉴于违约金的法律规定相对概括,所以,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支付标准只得参照适用,而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标准的审理尺度也是各有不一,按照同期1.3-1.5倍/2倍/4倍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判例都存于实践。

3.7.3.1 判例指引

针对一方认为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问题,各地法院掌握的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如,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在(2015)和民三初字第0106号判决中认为,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过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的标准确认违约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商终字第123号判决针对同类问题,则酌定调整违约金标准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3.7.3.2 律师建议

鉴于违约金损失标准法律规定的概括性和实践审理的多样性,当事人之间可就违约金支付标准作出个性化约定;当然,也需要注意违约金约定过高可能无法得到支持的法律风险。

3.8 所有权保留合同纠纷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卖方在买方未按约支付价款等特定情形下可依据所有权保留条款就标的物主张取回权。所有权保留合同是光伏交易领域较为常见的合同形式,所有权保留条款能否有效实现已成为买卖双方发生争议的博弈战场。尤其针对光伏组件买卖合同,当买方不按期支付货款,光伏组件供应商主张所有权保留条款时,法院对此如何认定,便成为关注焦点。

3.8.1 判例指引

根据笔者调研的判例,实践中,卖方依据所有权保留条款主张取回权能否得到支持需要考虑如下两点第一,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设定包含隐性前提,即此时的标的物所有权与交付已经发生分离,若设定条款之际买方已经取得标的物本身及所有权,则针对于它设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未能成立,取回权主张自然无法获得支持;第二,取回权行使的基础包含能够取回的可能性前提,即标的物确实具有被取回的可能性时,取回权才能获得支持。如果因组件已安装于第三方业主处等原因致使取回权缺失履行基础,则取回权一般很难获得支持。

对于已被安装使用的光伏设备能否实现取回权,太仓市人民法院在(2014)太商初字第0155号判决中认为,出卖人对于要求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还是取回标的物,应当进行选择,而卖方在本案中一并提出,且无法明确买方的已付款具体针对哪些设备,同时,涉案设备已经实际安装于业主(案外人首钢总公司)的中国动漫游戏城内,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卖方主张取回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8.2 律师建议

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设立通常应早于或者同时附随于标的物的转让与交付,同时应充分考虑标的物的性质,根据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用途选择适用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或者扩张的所有权保留。

3.9 合同解除纠纷

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将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光伏项目的当事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损失赔偿范围如何界定,这些都成为合同解除问题的关注焦点。

3.9.1 可否行使解除权问题

光伏项目的买卖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均存在合同解除问题,当事人一方一般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针对买卖合同的解除,法院的审理要点往往集中于卖方有无充分供货、产品质量是否存在问题、买方有无及时接收货物并支付货款等问题上,尤其需要注意合同中关于相关义务的特殊约定,以便判断是否违约、能否解除合同;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法院的审理要点往往集中于施工人有无按期完成工作、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无按期支付工程款等方面。

3.9.1.1 判例指引

对于一方主张的合同解除权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往往是合同解除争议的关键所在。在相关案例中,九州方园公司已按约支付定金,山东响硕公司却未能依据九州方园公司认可的辅料生产组件,九州方园公司以山东硕响公司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最终,宜都市人民法院(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0408号判决认为,山东硕响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故支持九州方园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请。

而对于工程延期开工导致的争议中,海东公司以十三冶公司工期延误为由向其发出解除通知,要求解除合同。最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通中民终字第1983号判决中认为,海东公司未依据约定给予十三冶公司自行补救的机会与期限,使其继续履约已无可能,故海东公司直接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不予支持。

3.9.1.2 律师建议

行使法定解除权必须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行使约定解除权则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因此,建议当事人根据不同类型的合同设定不同的约定解除条款,一旦触发合同解除的条件,则应及时行使解除权,同时要注意合同解除时必须履行的通知义务等。

3.9.2 如何认定合同解除后损失赔偿范围问题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对于合同解除效力作出规定,合同解除后,若当事人就其已履行部分主张损失赔偿,则如何认定损失赔偿范围即成为实践中的疑难之处。光伏项目中的解除权纠纷不仅在于确认合同能否解除、是否解除,更在于明确合同解除以后的损失赔偿范围。通常情况下,损失赔偿主张者应该举证证明其损失的存在及范围,法院最终会根据其提交的证据审理确认是否支持其损失赔偿请求。

3.9.2.1 判例指引

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231号案中,武汉索泰公司已按约支付预付款,但安徽古林公司在向武汉索泰公司运送发电量为0.4MW的光伏支架后便明确拒绝供货。最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余元。

3.9.2.2 律师建议

合同解除不仅涉及终止履行问题,更是涉及之前已经履行部分的处理问题。守约方应建立证据意识,及时梳理交易资料,通过书面证据以固定其损失范围,只有证据充分,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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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光伏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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