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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空气环境容量严重超载150%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22 15:03:02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532


记者:以全手段治理为例,具体来说可以采取哪些手段?

李佐军:要综合采取行政、市场、法治、道德手段去治理。大气污染防治不仅仅是环保部门,也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事情。而且不可能短期一两年内就很快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各个方面共同努力,同时采取全手段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从体制机制方面看,需要从两个方面同时发力:

一是构建合理的市场机制,比如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排污权交易机制等,市场机制一般成本较低,且能优化配置资源。

二是建立政府管治机制。包括建立和完善管理体制,以减少内耗、形成合力、提高效率;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积极治霾主体和行为进行激励,对损害和消极治霾主体和行为进行约束;建立和完善针对各个主体的监测评价考核奖惩机制。

以属于行政管理手段的总量控制制度为例。对我国而言,在现有的环境法治背景下,总量控制制度是一种自上而下约束地方政府,及各级环境监管机构有效监管环境的压力传导机制,这种强有力的行政管理手段比较容易短期产生效果。

不过,目前的总量控制制度也还存在诸多问题。总量控制制度尽管推动了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减少,但环境监管的有效性并未显著改善。“十一五”以来二氧化硫的总量削减、“十二五”以来氮氧化物总量削减,主要贡献来自相对容易监管的火电行业,而普遍的环境严格监管、环境守法的氛围并未明显改善。

在目前的总量控制制度下,治污减排措施多数是行政命令措施,如大幅提高排放标准,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等。这些制度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还缺乏政策评估,缺乏成本收益分析,有些政策甚至不计成本。

总量控制制度中的总量设定机制、分解机制、调节机制也不完善。在实施中,尚缺乏科学的、规范的、多方参与的总量分解机制;总量控制制度与其他环境监管工具缺乏有效的衔接;同时该制度也有一些副作用。

任何制度或政策都要同时考虑总量、结构、质量以及外部环境,仅强调某个方面都不足以解决问题。而且所有制度或政策,都要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同时抑制其副作用。

记者:除了行政手段,在法治手段上您有何建议?

李佐军:从长远来看,通过法治手段治霾是根本出路。这也是国际经验,不管是英国、美国还是日本,最后都是靠法治手段,因为只有法治手段才能对所有主体提供公平的规则。但从中国的实际来看,短期内法治还难以到位,因此必须要依靠行政手段等来治理环境。

依靠法治治霾,需要同时在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层面发力。从立法层面来看,现在针对大气污染排放的主要领域,比如燃煤排放、工业排放、汽车尾气排放等,已经有了很多相关规定和政策,但大多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现有的大气法里有一些规定,但规则不细。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企业超排了,得到的多是约谈、罚款等行政处罚,还没上升到法律层面,不像贪腐等犯罪可直接判刑。

和固废、水等污染相比,大气污染还有一个特点,就是难以判定排污主体、排放数量及其环境影响,故常常不容易确定处罚依据。

从司法和执法层面来看,已有法律落地较少。司法执法上的问题,与这方面以前基础工作比较薄弱,执法手段、执法人员、经费保障不够,全社会法治意识相对欠缺等有关。

京津冀地方利益协调难

记者:全国大气环境容量超载严重,其中京津冀地区尤其严重,为什么?

李佐军:京津冀地区确实是严重超载地区。前述研究表明,2010年北京、天津、河北SO2、NOx、一次PM2.5超载率均大于150%,NH3超载率均大于100%。

总的来说,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京津冀地区是重化工业比重比较高的地区,产业结构以钢铁、煤炭等能源资源密集型重化工业为主,煤炭等资源消耗量大,二氧化碳等污染物的排放也较高。

二是京津冀地区冬季取暖需求大。虽然东北、西北等地也要取暖,但人口密度没有京津冀大。京津冀城乡都要取暖,农村分散取暖消耗的煤炭又比较多,还不好集中治理。

三是京津冀地区的地形也不利于治霾。京津冀在太行山、内蒙古高原等的围绕下,空气扩散条件较差。

    
 
关键词: 超载 京津冀 江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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