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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十大涉危险废物案件追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06 08:33:21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89


4、浙江海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创国内涉危废案最多刑责追究人数之最

基本案情

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20000余吨,此案前后涉案人员共计24人均被判决,其中23人被判刑。今年6月,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十万五千元;被告人赵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邵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其余涉案人员均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其中,被告人刘某因有自首情节,免于刑事处罚。

案情追踪

2014年,海宁市环保和公安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经过数月追查,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先后对24名涉案人员依法进行逮捕。经检测,其非法处置的印染、皮革污泥中分别检出重金属铬、铜、锌、镍等成分。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此类污泥属于危险废物无疑,此案非法处置数量高达20000余吨。此外,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对倾倒于嘉善县姚庄镇清凉村的皮革、印染污泥进行了损害评估,并出具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证实该污泥不能直接农用,也不能混合填埋。

5、河北保定危废致死案:跨区域危废转移的“生态炸弹”集中爆发

基本案情

保定市公安局破获一起重大污染环境致人死亡案,打掉涉及河北省石家庄、沧州、廊坊及北京等地的两个污染环境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涉及企业20家,查实非法倾倒犯罪事实102次,非法倾倒废酸、废碱3400余吨。该案系河北省发生的第一起因污染环境致人死亡的案件。

案情追踪

2015年5月18日,保定市蠡县东环路忠义停车场门脸房,一家小饭店店主李某在自家饭店厨房内操作时,因吸入不明气体突然晕倒,次日7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认定系有毒气体中毒死亡。

经查,2015年5月17日,钮某、刘某彪驾驶罐车,将一车废碱液由北京拉至蠡县忠义停车场倾倒。5月18日,经娄某联系,张某与张某周驾驶罐车,从沧州装载一车废酸液拉至蠡县,经王某琴等人联系,将废酸液倾倒在忠义停车场院内刘某辉挖设的暗管内。倾倒一半时,发现有人被熏倒后逃离现场。

鉴定意见显示,案发时,中国石化北京某公司产生的废碱液遇废酸液发生反应,产生大量硫化氢气体,浓度达到一定程度致人死亡。案发地附近多家饭店下水口均与城市污水管道相连,因死者李某的饭店下水口未安装S型防反气装置,致使其吸入毒气身亡。至案发,该团伙共非法倾倒废碱液82车次、2800余吨。

但钮某等人倾倒的系废碱液,与案发现场污染物的强酸性并不相符。

专案组另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晋州市人娄某雇张某与张某周等人驾驶罐车,长期从衡水某化工公司运输盐酸分别送至沧州高某、提某、李某新各自经营的化工产品公司。高某等人又将盐酸分送至霸州市5家用酸企业,并从用酸企业以每吨180元的价格将危险废物废酸液回收后,以每吨150元的价格交由娄某等人非法处置。娄某等人将废酸液拉至蠡县,通过王某琴等人在蠡县留史等地河堤、大坑处非法倾倒。王某琴等人获利1400元,该团伙共非法倾倒废酸液20余次、600余吨。

6、贵州含汞废触媒危险废物偷倒案:全国首起跨省涉固废公益环境诉讼案

基本案情

本应从内蒙古运往贵州的近80吨含汞危险废物——废氯化汞触媒,被非法转运、部分非法倾倒在河南。

今年6月,两辆大货车从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装载近80吨含汞危险废物——废氯化汞触媒后出发。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显示,这些危险废物将被运到贵州铜仁的一家公司回收处理。

然而,这两辆载满危险废物的货车并没有按照既定路线行驶。6月19日,其中一辆货车将39吨危险废物倾倒在洛阳市洛宁县境内的洛阳碧水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院内,被随后赶到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另一辆载有39.5吨危险废物的货车开往河南长葛市。6月19日,货车停靠在京港澳高速许昌服务区时被调查组堵截。之后,这两车共78.5吨的危险废物在河南一待就是两个月。

案情追踪

2016年8月19日,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作为原告向洛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立即排除危害,将其非法倾倒在洛宁县底张乡大阳村洛阳碧水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院内的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或承担相应的代履行费用;判令其消除非法倾倒现场的环境污染风险,或承担相应的代履行费用;判令其对受损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费用;判令其赔偿因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已发生的30万元和即将发生的安全防护、看护等费用;判令其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等实际费用共计10万元;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收到申请后,洛阳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于1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铜鑫汞业公司立即将其非法倾倒在碧水源公司院内的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

8月20日,洛阳中院工作人员赶赴洛宁县向正在洛宁处置相关事宜的被告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送达了起诉状、举证时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先予执行裁定书,并向洛宁县环保部门进行了告知。当天中午12点30分,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对非法倾倒在碧水源公司院内的废弃物进行装车,至当晚10点装载完毕。

8月21日14点20分,装载该废弃物的车辆起运,21点30分驶离河南。从固体废物装车、起运到安全驶离河南,洛阳中院工作人员进行了全程监督执行。

8月22日,洛阳中院依法对另外四名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等法律手续,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对五名被告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环保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环保局、浚县交通局等部门进行了告知。

    
 
关键词: 危险废物 处置 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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