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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正式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13 11:37:04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20


(二)强化农用地分类管理。

4.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沿淮淮北平原地区和皖西大别山地区土壤质量好,是我省粮油集中产地,要优先保护;江淮丘陵地区耕地土壤质量总体较好,以保护为主,辅以安全利用或严格管控措施;皖南山区土壤背景值较高,农用地土壤较少,要加强环境监管,实现土壤安全利用;土壤质量相对较差的沿江地区,要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明确耕地土壤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的范围。各地要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按照国家关于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省环保厅、省农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5.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未经依法批准而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省人民政府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6.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农产品超标情况和国家关于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通过采取安全利用相关技术,使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43万亩。(省农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7.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推进铜陵、阜阳、滁州等地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项目。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13万亩。(省农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参与)

8.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省农委、省林业厅按照职责负责)

(三)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理。

9.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重点排查已搬迁或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建立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动态更新。已经污染的地块,治理不达标的,不得出让、转让。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10.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11.强化土地利用监管责任。地方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负责)

12.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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