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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正式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13 11:37:04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30


18.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全面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见附件5),优先开展水源地、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整治工作。对于渗滤液处理不达标的垃圾填埋场,实行升级改造;对服役期满的,进行规范封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合肥、芜湖、铜陵、马鞍山、宣城等市要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到2020年,省辖市、县城和建制镇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100%、90%以上和70%以上,中心村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80%以上,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系。推进合肥、铜陵、淮北等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以淮南、蚌埠、宿州市试点为引领,推动全省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再生资源利用。到2020年,各市全面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建立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回收机制,强化安全处置与资源再生。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19.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20.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见附件6)。2017年9月底前,各市、县要编制完成本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项目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项目库,报环保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21.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同步推进农村地区和矿产开采活动影响区域的土壤污染治理和水源地污染治理。各地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在污染耕地集中区域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11万亩。(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对因履职尽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国家有关办法严肃追责。(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参与)

22.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省环保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并定期向环保部报告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2018年起,各地要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参与)

23.建立健全地方法规规章和标准。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地方立法,适时修订安徽省污染防治、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法规规章,增加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研究制定地方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地方土壤环境标准样品。积极配合国家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和标准体系建设,鼓励各市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省环保厅、省法制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等按照职责负责)

24.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省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一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安全监管局、省林业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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