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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环境污染的信披套路有多深?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17 12:33:34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61


广东中山市环保局网站显示,依顿电子被列入中山市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该公司在2017年1月5日发布公告称,中山市环保局于2016年5月26日对该公司排放口外排的废水进行执法性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公司排放的废水中总磷、总氮浓度为1.38mg/L、31.4mg/L,分别超过了公司持有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中规定的排放限值0.38倍、0.57倍。中山市环保局拟对公司罚款人民币14万元。不过,该公司当即在公告中说,“上述处罚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未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太钢不锈在2015年6月19日的公告中,披露其因环保违法问题而受罚165万元。具体情况是,2015年3月10日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之后,于3月13日邮寄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接着就在3月25日夜间,太原环保局以夜间暗查的方式组织现场复查,由于太钢门禁原因未能进入现场。

未能进入现场不是结束,而是一个转折。再后来,太原市环境保护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在3月15日至25日期间进行按日计罚,共计11天,分别罚款110万元及55万元,共计165万元。

该公司即表示,环保部门夜间暗查之所以发生“公司门卫拒绝检查人员进入检查”的情况,是因为公司门卫人员需要核实其身份而引发,并表示今后教育好公司相关人员,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并按相关法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最后,该公司还强调,虽然受罚165万元,但是本次事项对公司经营影响较小。

上述3家上市公司对环保受罚事项的公告有只披露罚款数额的,有披露了排污情况的,也有披露受罚原因的,但公告标准不一,信息差别较大。

环境信息披露监管有待加强

据了解,目前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有《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检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号——招股说明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使得上市公司对环境信息的披露有了依据和方向,但是也存在信息披露的裁量空间,有需要加强改进之处。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以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其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及时披露事件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以及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中第(二)款规定:“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由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资产、管理等都有很大差异,因此,对“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的判断需要裁量,对“公司经营以及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影响”也需要裁量,以及什么样的行政处罚才是“重大行政处罚”也需要裁量。具体到上市公司裁量的结果,就出了环境信息披露存在较大差异的现象。

除了环境信息披露存在差异之外,某些上市公司对其下属工厂、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环境污染事件不作相应的公告。记者从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2016年第二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及第一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处理处罚情况的公告》(2016年第61号)中获悉,中国石油、中国石化、鞍钢股份、华电能源、耀华玻璃、安泰集团等上市公司的下属工厂或分公司,存在严重超标排放而受罚的情况。例如,上交所主板的中国石油下属的大连石化分公司在2016年第2季度因排污严重超标被按日计罚,罚款850万;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连云港碱厂,在2016年第2季度中被环保主管部门处以290万元罚款。这两起行政罚款的数额是比较大的,但是并未发现相关上市公司对此进行公告。

    
 
关键词: 上市公司 环境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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