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对事项的判断需要上市公司作出裁量,因此,是否达到披露的标准要求,各公司情况都不同。环保主管部门作出几万、十几万元的罚款处罚对于某些规模较小的上市公司来说,该罚款数额较大,可能需要对外披露,而对于资产上百亿的规模较大的公司来说,其下属分公司或子公司的上百万元的行政罚款,影响可能比较小,就算不披露也不会对利益相关者产生影响。
专业人士舒利敏在《我国重污染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研究——基于沪市重污染行业620份社会责任报告的分析》(《证券市场导报》2014年09期)一文中,对我国沪市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2008-2012年社会责任报告中所披露环境信息的内容、水平及鉴证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发现以社会责任报告方式披露环境信息的公司近2008-2012年持续增加,但是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的软披露信息多,硬披露信息少,尤其是环境绩效指标类信息披露少;认为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存在显著的行业差异,还认为包括环境信息在内的社会责任报告信息鉴证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鉴证数量和质量都有待提升,未来我国上市公司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绩效仍有待提升,环境信息披露及鉴证相关制度安排亦有待完善。
各行业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情况差异较大,加上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披露很可能会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尚待完善的情况下,很多公司选择对环境污染问题少披露或不披露。
然而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现状,上市公司本身难以置身事外,所以应该担当其保护环境的责任,不仅需要减少排放,相关信息的披露也因做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