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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企业公然集体超标排放?原来是一场误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2-15 08:33:36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76


问题二 燃煤机组“超标排放”是否等同于“偷排超排”?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类似超标事实确实存在。对此,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副理事长、电力环保专家王志轩指出,发电机组在启停、调试过程以及低负荷运行时出现污染物排放短时段超过正常运行工况标准限值的情况,主要是受现有污染物脱除工艺和技术的限制,不属于企业主观恶意所为。

“机组非正常工况下超标排放不能与偷排超排划等号。”王志轩说。

目前,按照电网调度要求或机组环保改造维护等需要,发电机组要进行启动、停运和低负荷运行,在这些特定时段会发生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过正常运行时排放标准的情况。在机组启停阶段,脱硫除尘设备往往是最先投入和最后退出的;而机组低负荷工况下,脱硫、除尘设备也是正常运行的,也就是说,特定时段污染物超过标准限值,指的是因为无法满足脱硝设施投运条件而导致的氮氧化物超标。当前,火电厂脱硝普遍采用的是选择性催化(SCR)脱硝技术,该技术的特点是正常工作温度区间在310~400℃。机组启停过程中,当烟气温度低于310℃时,脱硝设施是无法正常工作的,也就无法达到脱除氮氧化物的目的。

“客观上讲,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如果烟气温度低于脱硝装置工作温度,氮氧化物浓度会增高,目前这一问题还难以避免。但由于这种情况是在低负荷运行下发生,此时燃煤总量是较少的,烟气量也相应较少,排放量并不一定增大,甚至可能是减少的。”王志轩说。

记者了解到,针对机组在启停过程中氮氧化物超标情况,山东地区电力企业已按照国家对环保电价的考核要求,将机组启停情况和环保设施故障情况报环保部门备案。本次物价局公示过程也表明,山东地区的电厂也没有获取机组启停等污染物超过浓度限值的电价,符合环保电价考核规定,未违反相关规定情节。

记者拿到的一份《山东省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显示,物价部门的表述也是电价执行过程中的“没收环保电价款”。应该说,本次针对环保电价的行为,是山东省物价局按照管理规定,面向全省所有享受环保电价的发电企业,将不享受环保电价电量的收入收回,并不是罚款。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近两年来,一些电厂启停机次数越来越多。对此,中电联环保与资源节约部主任潘荔说,在当前煤电相应富余的时期,煤电机组承担电网调峰的任务增加,电网调度的指令变化会更多些,机组启停的次数会增加,低负荷运行的时段会更长一些。就电厂而言,必须服从电网调度指令,启停机和低负荷运转都不是电厂的主动选择。

王志轩介绍说,对于烟气温度不满足脱硝系统工作条件而带来的氮氧化物超标问题,一方面,电厂在改造时均积极同步考虑低负荷脱硝改造,通过一些技术上的升级,尽量使脱硝装置的工作负荷段更宽一些,但要完全避免则不现实,因为脱硝催化剂技术很难有突破性进展。而通过其他方式,如提高烟气温度等,也存在投入与环境质量、经济成本之间的优化问题。另一方面,虽然目前脱硝工艺是全世界采用较多且较先进的工艺,但很多科研机构和电力企业还在积极研究,寻找效率更高、约束条件更少的脱硝工艺,以实现具有综合效益的全工况脱硝。

  
 
关键词: 环保 电价 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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