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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垃圾围村 先让地方立法解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2-16 08:33:33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26


地方立法先行先试

减轻农村垃圾污染

修改后的立法法,明确了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明确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这两部法律明确了地方有权制定农村垃圾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意味着地方立法机关应当不断完善地方环境立法和制度建设,加快地方立法步伐,完善地方法律法规体系。”周珂说。

目前,广东、河北两省已相继出台了相关立法。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于去年1月1日起施行,对城乡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编制进行了规定,对垃圾处理设施包括垃圾处理场(厂)、转运站和收集点均提出了明确的建设要求,并就保障设施用地、加强建设过程的监管提出了要求。

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规定,禁止将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向乡村转移;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乡村地区转移、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区域倾倒、填埋。

在曹明德看来,地方立法可以在当前的过渡阶段起到很好的衔接作用,既能适应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也能对减缓农村垃圾污染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还能为以后国家层面的立法提供经验。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地方立法一旦出台,可能会出现另外的问题,比如由于各地情况不尽相同,在缺乏上位法指导的情况下,各地制定的地方立法差异较大,难免会出现管理较严格的省市向管理不严格的省市或者发达地区向不发达地区流转垃圾的情况。”曹明德认为,应当有这方面的防范措施。

胡静认为,由于各地政府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状况存在差异,可以考虑在立法中明确建立农村垃圾污染防治政府投入补偿机制,与此同时,不同省份在进行立法时,在考虑本地情况的同时,在标准的制定方面不要出现过大差异。

  
 
关键词: 立法 农村 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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