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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数这些年来光伏项目的用地之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2-22 08:31:41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62


光伏电站用地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按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涉及光伏项目用地,国土资源部联合发改委等六部委出台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明确,对于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做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于项目建筑永久性占用未利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占用建设用地办理手续。

2016年11月国土资源部发布的《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再次明确,光伏发电站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布设光伏方阵的,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其中未利用地按照土地调查成果认定,光伏方阵用地面积按照《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核定。

此外,对包括分布式光伏在内的布点分散、单体规模小、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密切依附关系的产业配套设施,允许在新供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时,将其建设要求纳入供地条件。但是须遵守地役权,即在已有使用权人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上布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随着光伏应用市场的规模扩大,光伏用地日益多元化,林光互补、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新兴利用形式更须警惕用地“红线”。

林光互补

目前,各级地方林业局审批光伏用地的重要根据是2015年底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要点如下

禁止建设区域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含同类型国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天然林保护工程区以及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其他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形破碎区域,为限制建设区域。

禁用土地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可林光互补地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要确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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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光伏 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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