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光伏电站建设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
农光互补
关于农光互补用地,国家层面暂未出台详细政策。但国土资源部明确回复网友按现行政策,光伏用地占用农用地的,包括占用设施农业、农业大棚,均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2016年10月,国土资源部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回复关于光伏发电用地有关事项的函中也表示,“对于使用农用地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的,包括光伏方阵在内的所有用地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履行规划、计划、转用、征收、供应手续,其中农用地的类型按照土地调查成果认定,光伏方阵的面积按照《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核定。”
可见对于农业光伏用地,政府态度依然严苛。企业若建设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须谨慎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渔光互补
渔光互补项目所占用的水库、河流、湖泊等水域,更多的是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
如《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明文规定,在湖泊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指出,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城市市区内的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与防洪、改善水环境以及景观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成都市绿地系统规划(2013—2020)》明确湖泊湿地蓝线60米内不可开发。
各地政策不一,特别提醒光伏企业在开发相关类型时,除了履行国土部门的审批程序之外,还应根据水利部门的法规如《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取得审批程序,“小心使得万年船”。
总之,当下我国光伏电站用地政策仍存在监管部门众多、监管尺度不一、新型用地政策制定滞后等问题。面对客观环境,光伏企业开发各类光伏项目还须研读相关政策,认真开展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广泛征询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权威专业机构的意见,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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