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3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5年11月27日
发文单位国家林业局
一、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含同类型国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天然林保护工程区以及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为禁止建设区域。其他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形破碎区域,为限制建设区域。
二、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三、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要确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
四、光伏电站建设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
根据上述文件,对国家林业局对光伏可利用的林地政策汇总如下表。
表1林地对于做光伏电站的规定
除了农业用地、林地以外,还有一些特殊地区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类自然保护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类湖泊、河道、防洪等水利设施附近区域
在之前的《九起光伏项目违法用地及处罚案例》中介绍了3起违法占用水利设施、受到惩罚的光伏项目。近日,湖北荆州的某光伏项目,也因在湖泊上违规建设,不得不拆除,而造成前期3000万投资打水漂。而该项目为当地政府招商引资引起的,省发改委有立项。可见,当地招商部门的政府官员,由于不涉及土地业务,对国家的用地政策也并不熟悉。
随着光伏电站像中东部转移,越来越多的项目涉及到土地问题。因此,一定要在项目建设前充分研究透国家相关的用地政策,防止受行政处罚、后期变更土地性质而增加电站成本、或电站被拆除等风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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