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那么,县级以上政府在环境保护税征收方面应该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葛察忠:环境保护税与其他税种一样,依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征收管理。由于环境保护税征管除了税务机关之外还涉及环保等部门,因此税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分工协作工作机制,这意味着地方政府要起到协调的作用。特别是在费改税准备阶段和实施前期,各部门需要相互磨合和配合,这就需要地方政府积极协调,推动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顺利进行。
Q:当前,个别地方存在监测数据造假等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环境保护税如何征收?是否会影响环境保护税作用的发挥?
葛察忠:监测数据造假是个别地方存在的问题,并不是常态。国家发布了一系列的监测规范和标准,对污染源自动和手动监测各个环节进行约束和规范,排污许可制度也对监测数据使用有严格详细的规定。这一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不会影响环境税的征管。
从目前来看,一方面,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在线监测、手工监测、物料衡算或排污系数、抽样测算4种核算方法,这些方法是可以相互校核的,尽可能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具有稽查职能,可以对偷税漏税等行为形成震慑和打击。按照税法,企业需要自行申报应纳税额,必须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能否调整环境保护税率?
地方可以执行差别化税率,但要在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
Q:排污收费制度允许地方上调收费标准,环境保护税法也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这说明费改税之后,税率也可以有所调整。那么据您估计,地方环境保护税收收入是否会比排污收费收入高?
葛察忠:对于地方来说,虽然可以执行差别化的税率政策,但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税率会设置一定限制,税收收入并不一定比排污收费收入高。
比如,北京市现在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10倍左右,但费改税之后,并不一定会达到10倍的标准。
Q:VOCs是PM2.5等污染物的前体物,是挥发性有机物的统称。我们注意到,虽然在税法应税污染物种类里面并没有列出VOCs,但苯、甲苯等类型的VOC已经被纳入征税范围。2015年,财政部等多部委出台了VOCs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对于VOCs征税问题,您有怎样的建议?
葛察忠:业界确实有一些人提出,应该将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但是考虑到VOCs种类较多,征收管理比较复杂,因此最后没有将VOCs列入税目。正如你所看到的,虽然VOCs没有列入,但苯、甲苯等类型的VOC已经在税目之中。因此,这也是将来发展的一个方向,可以考虑将一些类型的挥发性有机物分批、逐步纳入。
税法的修订是需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目的修改并不能随意为之,待环境保护税开征后需要继续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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