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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 配套办法执行状况及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12 09:32:46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78


案例2

青岛正大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适用行政拘留移送案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31日,即墨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正大有限公司进行夜查,发现厂外排污口有大量污水排出,水质浑浊,查看移动执法在线监测平台,数据显示该公司COD、氨氮正常,流量为零。执法人员由此怀疑该公司夜间偷排水污染物。即墨市环保局监测人员当即现场采取水样,执法人员进入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内规范化排污口没有污水排放。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详细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生产废水从污水处理中间工序SBR池的检修管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经监测,该公司外排废水总氮浓度为126㎎/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650㎎/L、氨氮浓度为83.8㎎/L,均超过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的规定标准。

处罚情况

(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该公司将超标废水从污水处理的中间工序SBR池的检修管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且外排废水均超过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规定排放标准。可以认定为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且该行为属于主观故意。

(二)查处情况

暗管排污和其他逃避环境监管的方式排污,在《环境保护法》中属于零容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即墨市环保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92060元,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目前,该公司已按照要求改正了违法行为,并于2016年11月11日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执行完毕,案件已移送至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

(一)打破常规环境监管,加强环境执法力度。

本案发现时间为夜间11时,企业利用深夜偷排超标生产废水,通过检修管绕过在线监测设备将超标生产废水排入市政管网,逃避环境监管。如果按照常规,在工作时间进行检查,是不会发现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这就需要我们环境执法人员,打破常规执法检查模式,采取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加强对排污单位监管,并开展环境监察、监测执法联动,发现案情迅速取样留证,展开调查。

(二)加强部门联动,提升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该案件的查处首先是环保部门主动作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辖区公安部门跟进,对违法者实施行政拘留,环保处罚与公安拘留双管齐下,是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有效震慑,起到了“打击一个,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效果。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环境执法人员能力和素质。

面对新形势,作为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必须加强业务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更新执法理念、思路,提高执法水平,不断加强现场执法中各项技能的培训,熟练掌握现场环境执法基本要领,精通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熟悉执法文书制作和案件移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2月环保法配套办法

执行情况区域分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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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环保法配套办法

执行情况区域分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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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案件 移送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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