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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全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20 09:34:06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503


(三)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统筹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各项任务,提升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实现方案目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市场化运营,逐步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健全投资回报机制,以合作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权益融合为目标,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四)强化科技支撑

国家和地方要加大对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相关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以需求为导向,组织开展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共性、关键、前瞻技术研发,加强陆海统筹污染控制、滨海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近海资源环境承载力、沿海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理论和技术方法研究。加强科技成果共享和转化,推广成熟先进的污染治理和近岸海域生态修复等适用技术。

(五)加强公众参与

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按照相关规定公开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海岸带开发利用等信息,组织公众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提高公众保护海洋环境的意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规定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及时准确地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了解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办理公众举报投诉的近岸海域环境问题。

五、附则

沿海各省(区、市)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限期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措施的近岸海域汇水区域范围如下:

(一)辽宁省:丹东市、大连市、锦州市、营口市、盘锦市、葫芦岛市;

(二)河北省:秦皇岛市、唐山市、沧州市;

(三)天津市全市范围;

(四)山东省:滨州市、东营市、潍坊市、烟台市、威海市、青岛市、日照市;

(五)江苏省:连云港市、盐城市、南通市;

(六)上海市全市范围;

(七)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台州市;

(八)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莆田市、宁德市、漳州市、泉州市、平潭综合试验区;

(九)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江门市、湛江市、茂名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东莞市、中山市、潮州市、揭阳市;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

(十一)海南省: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儋州市。

除以上行政区域外,沿海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在本省份其他区域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限期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措施的范围。

附1

入海河流名单及水质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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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入海排污口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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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登记单位”指登记的排污口设置单位名称。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2.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填写。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填单位实际负责人。

3.“详细地址”按登记单位邮政通讯地址详细填写。

4.已获得审批的排污口提供审批文件作为附件。

5.排污口编号建议取9 位数,前6 位数按中国行政区编码,依次为省市县编码,后3位数为县的排污口编号。如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1 号排污口编码为445224001,44-52-24-001 分别对应是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排污口编号。

6.“排污口性质”“排放方式”“入海方式”等栏目填写相应的选项。

7.“所在行政区”应准确到设区市的街道或者县(县级市)的乡镇。

8.“排入水体名称”填直接排入的近岸海域名称。

9.“排污口平面位置”在后面提示栏中划“√”,采用离岸排放应说明离岸距离及扩散器采用情况。

10.“排入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填国务院或有关省份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中的功能区名称,未划定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海域,此栏空缺。

11.“批复废水排放量”填批复的排污水量。

12.“排放污水总量”填正常排放情况下2014 年日均污水排放总量。

13.“污水特征”根据水污染物性质,填写相应的选项,可多选。

14.按审批文件填写。

15.“项目名称”:登记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对排放特殊污染物的排污口,应增加国家或行业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对水环境敏感目标有影响的污染物和“三致”物质必须如实填报。

16.“允许排放浓度”填排污口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浓度。

17.“日排放总量”填允许排污口每日污染物排放的总量。

18.“年排放总量”填一年内允许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总量。

19.“实际排放浓度”填排污口2014 年日均污染物排放浓度。

20.“日排放总量”填排污口2014 年日均污染物排放的总量。

21.“年排放总量”填2014 年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总量。

22.排污海域、排污口平面位置示意图要求用AUTO-CAD 软件制作后附上。

23.表格空间不够可另附页,必要的材料可作为附件。

24.无数据可不填写,但必须在相关项目空白处注明。

附3

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清单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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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4

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判定条件

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非法排污口:

(一)1990 年8 月1 日,《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实施后,在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以及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规定不得排放污水的水域设置的排污口。

(二)1990 年8 月1 日,《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实施后,设置的排污管道出水管口位置不在低潮线以下的排污口。

(三)2000 年4 月1 日,《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后设置的排污口,未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审查批准的排污口。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设置不合理的排污口:

(一)位于一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内的排污口。

(二)《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实施(1990年8 月1 日)前,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或者在上述区域设立之前设置的排污口。

(三)已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但未按审批要求建设的排污口。

(四)设置在重要环境敏感区附近,且造成环境敏感区水质超标的排污口。

附5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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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海域 近岸 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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