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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通报《环保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及污染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09 06:41:31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53


三、案件启示

二年内两次以上非法排放有毒物质被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应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力度,将处罚不再局限于行政处罚,而是达到一定程度符合本规定,就将其行为界定为刑事犯罪,予以刑事处罚。这充分体现了加强环境保护、加大环境污染行为处罚力度的立法理念。

各类企业特别是重污染企业必须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强化企业守法底线,摒弃侥幸心理,积极加大治污投入,时刻把牢生态红线。环保部门要将两年内进行两次处罚的企业筛选出来,给企业讲清法律规定,画出守法红线,做出明确预警。使企业更好的知法、守法,从根本上提高环保意识,减少环境污染。

案例2

湖北荆州市周炎锋(个人镀锌加工)
违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2月28日,荆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周炎锋在租赁的厂房内从事化学镀锌加工,厂内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镀锌产生的废水通过管道直接排放到外界水环境。据执法人员询问了解,2016年12月以来,周炎锋在月堤路荆恒商贸有限公司院内租赁厂房,从事表面处理加工,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过任何处理直接外排西干渠。在询问过程中,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并不清楚该行为的危害性。

监测结果显示,加工过程中外排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总锌排放浓度为102mg/L、总铬排放浓度为26.3mg/L,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67倍、25.3倍。

二、查处情况

2017年3月3日,荆州市环保局对周炎锋个人镀锌加工厂进行立案调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周炎锋从事镀锌加工过程中排放含铬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3倍以上、排放含锌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10倍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该行为人已经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荆州市环保局将案件依法移交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进行调查。2017年3月31日,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受理该案。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涉案人员环境法律意识谈薄,完全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因此,环保部门应当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宣传力度,组织企业负责人旁听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庭审。以专题形式,通过电视传媒、报纸新闻、微博微信等多渠道、多角度进行宣传,以营造懂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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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案件 理念 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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