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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近3年共2832人因环境资源案被追刑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29 06:33:17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445


环境资源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依法予以变更或撤销,对行政机关的消极不作为行为确认违法。”这是白皮书对环境行政案件审理的阐述。2014年至2016年,江苏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行政一审案件1625件,审结1326件。

苏州汽车客运集团公司因建设狮山加油站项目,于2015年7月30日向苏州市环保局递交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申请,该局受理后于次日在其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并于同年9月18日作出《客运公司狮山加油站环评审批意见》,同意建设狮山加油站项目。

2015年12月,肖某购得邻近狮山加油站南侧一小区——山景玉园商品房一套,认为涉案建设项目影响其环境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环评审批。案件审理过程中,苏州市环保局于2016年10月9日自行撤销狮山加油站环评审批。

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审理认为:客运公司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未提供具有噪声监测资质的监测机构的资质证书及委托监测手续,而本案环评单位又不具备噪声监测资质,故环评报告表中的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无效,进而导致环评报告表不完整及环评审批违法。被告作出的《客运公司狮山加油站环评审批意见》依据不足,应予以撤销。姑苏区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江苏省法院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案件并非就此一件。如南京市六合区法院,在南京捷威干洗中心诉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办事处环保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中,依法判决被告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并赔偿原告18800元;新沂市法院在臧某某诉徐州市贾汪区环境保护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未对原告鱼塘污染事件及时调查、监测、处理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在环境行政审判中,不仅要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而且也要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环境资源监管职责。

无锡市化工助剂厂因排放的废气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无锡市滨湖区环保局于2015年3月26日委托力维公司对其排放的气体进行检测。检验显示:该厂无组织排放硫化氢气体厂界浓度超标。环保局于同年4月3日到该厂进行实地勘察,分别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责令该厂停止排污并处罚款9万元,但该厂并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及交纳罚款。

2015年5月7日,滨湖区环保局再次委托力维公司对该厂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厂排放的硫化氢气体仍然超标。滨湖区环保局又分别于2015年5月18日和10月28日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及《责令停产整治告知书》,责令该厂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015年11月19日,滨湖区环保局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和《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对该厂违法排污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共计罚款81万元。该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该厂的诉请,该厂提起上诉。

无锡市中院审理认为: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本案中,力维公司作为具有相应环境检测资质的企业,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具有相应的证明作用。力维公司根据当日东南风向、化工助剂厂西侧临河的实际情况,将监测采样点设置于该厂西侧河岸边,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的要求,并无不当。经复查,在首次行政处罚后,该厂仍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滨湖环保局依据其违法持续时间作出按日连续行政处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常熟市法院在环保机关申请执行天晟精密铸造公司拒不履行停产通知,继续违法生产,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司法拘留15日;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在梦达驰汽车系统公司诉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中,严厉处罚了企业阻挠环保机关执法行为,支持环保机关依法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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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 中华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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