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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27 14:31:55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34


针对我国环境保护的政策实施到位,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环保部共同印发了《环保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全国社会人士征求有关环保税收征收的建议,以下是全部内容:

关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我们起草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7年7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并在信封上注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环境保护部
2017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所称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
  第四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水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
  第五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医疗、预防和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确定。
  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确定。
  第七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二款所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环境保护标准。
  第八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污水(污泥)集中处理服务,并由财政支付运营服务费或者安排运营资金的污水(污泥)集中处理厂站或者设施。
  为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以及其他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设施或者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场所,不属于前款规定的范围。
  第十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服务,并由财政支付运营服务费或者安排运营资金的填埋场、焚烧厂、堆肥厂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站或者设施。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所称污染物排放量,是指纳税人排放废气中所含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水中所含应税水污染物的数量。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所称污染当量数,是指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程度的具体量化指标或者数值。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所称固体废物的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前款所称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符合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免征环境保护税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污染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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