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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开征的意义与影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05 09:33:01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525


为做好两部门的衔接工作,环保税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这是我国第一部明确写入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的单行税法。

在此基础上,意见稿亦把两部门的协调工作作为重点解决的问题,明确提出国务院税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制定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明确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和使用规范。

此外,意见稿还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环保税征收管理中的职责;细化了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之间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传递信息的具体内容;还对环保税的管辖权以及税收管辖争议的处理办法进行了规定。

“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有助于解决部门衔接问题,具有积极意义。”杨朝霞指出,环境保护由费改税的一大原因是解决目前环保部门环境执法监管和排污费征收的身份角色矛盾问题,但能否真正做好环保、税务两部门的衔接工作,有待于相关部门的政策落实,且在衔接过程中造成的行政资源消耗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

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

无论是排污费还是环保税,其收费或计税的依据都依托于相关主体的污染物监测数据。但近年来,“监测设备不运行,监测数据造假”的行业乱象时有发生。

本应是环境监测的执法者,但陕西省西安市环保局长安区空气质量监测站站长却偷配监测站钥匙,用棉纱堵塞空气采样器,给空气采样器“戴口罩”,干扰监测数据。今年6月,环境监测人员给采样设备“戴口罩”数据造假案,由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7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

2016年7月,环保部就公布了8起上半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案例;今年4月,环保部更是发布了对京津冀等28个城市的督查通报,直指“花式造假”问题,点明数起企业在监控设备和监测数据上动手脚的行为。

在今年5月召开的中央深改组第三十五次会议上,环境监测被重点提及,会议连用三“最”,直言用最规范的科学方法、最严格的质控手段、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和真实。

如何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意见稿作了进一步规定。

在环保税法明确纳税人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意见稿对虚假申报、监测设备和数据违规的具体情形进行了细化,并提出惩处措施,明确对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行为,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按照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计算;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损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纳税人的当期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以污染物产生量计算。

“这是一个显著进步,用物料衡算来代替不真实的监测数据。”杨朝霞表示,目前我国的立法者充分意识到了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问题并用细化的法律条文解决该问题,是值得欣慰的。但他也坦言,这是一个任重道远的问题,需要时间,在经历过一个阶段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执行后,不断发现问题,进而相应改进,一步一步踏踏实实解决问题。

为了更好地实现环保税的调节作用,意见稿对环保税的减免情形也作了补充细化,其中特别规定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并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免征环保税。

“对环境无害的,反而采取积极措施治理的当然要减免。”在杨朝霞看来,这符合环保税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开征目的。

“‘税收’只是外衣,‘环保’才是内核。环保税法在本质上应属于环境法,而非经济法的范畴。”杨朝霞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环保税的调节作用是要以严格的环境监管作为前提和基础的,否则是本末倒置,只有环境监测数据真实,环保部门、税务部门恪尽职守,用好现有的环境制度,才能有效发挥环保税的调节作用。

他还补充道,完善环保税制度还应厘清排污权的有偿取得和环保税以及对环境损害赔偿的损害赔偿三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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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保 税法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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