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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十条”后土壤修复相关政策盘点及下阶段重点政策展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05 12:32:05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88


五、公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部令 第42号 

2016年12月31日,环保部公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制定主要有四大类总体考虑:

明确监管重点。 突出风险管控。

 强化信息公开。

 明确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专业机构及第三方机构的责任。

影响:为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支撑,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摸索经验,有助于防范污染地块环境风险、保障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六、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调整7项固体废物种类

公告2016年 第3号 

2017年1月13日,为进一步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治进口废物环境污染,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结合《进口废物管理目录》执行情况,对《进口废物管理目录》进行如下调整:

将“1703100000 甘蔗糖蜜”、“1703900000 其他糖蜜”、“2525300000 云母废料”、“2804619011含硅量>99.9999999%的多晶硅废碎料”、“2804619091 其他含硅量不少于99.99%的硅废碎料”、“4004000090 未硫化橡胶废碎料、下脚料及其粉、粒”、“4115200090 成品皮革、皮革制品或再生皮革的边角料”等7种固体废物,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影响:进一步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治进口废物对我国土壤环境污染。

七、发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

公告2017年 第22号

2017年5月31日印发《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指南》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新申请、重新申请领取和换证)的审查。

主要内容包括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关于技术人员、危险废物运输、协同处置工艺和设施、规章制度与事故应急等方面的审查要求以及针对不同运营模式申请单位的许可证颁发方式等。特别是对协同处置的全过程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包括对厂区、水泥窑、贮存、预处理、场内输送、废物投加位置与投加量、协同处置的规模与类别、污染物排放控制、化学分析与质量控制和水泥窑性能测试(试烧)等提出相应的审查要点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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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强化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行业环境监管,为指导和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技术审查提供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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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壤污染 土壤 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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