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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14 08:33:20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94


(三)提高监管水平。根据土壤中污染物的种类和分布等特点,重点针对铜、镉、铬、镍、铅、砷、汞等无机污染物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以下统称重点污染物),排查梳理出重点行业中排放重点污染物的企业以及相关的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填埋场,形成市、县两级土壤环境重点监控名单,按年度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2018年起,对列入名单的工业园区和企业,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自行监测试点,加强重点监控企业废水、废气中重点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按要求上报国家和省相关信息平台。加强全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全市土壤环境和污染源监测能力,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形成满足各级环保部门监管需求的现代化监测体系。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执法体系,根据土壤环境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执法设备,开展每3年1轮的环境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培训。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土壤环境风险隐患。(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参与)

(四)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参与)

(五)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加强码头周边及渔港渔船污染防治监管,依法严查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等向滩涂非法排放油类及油性混合物、含油污水、船舶垃圾、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违法行为,建立船舶污染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岸线资源保护与优化利用,保护滨海湿地,有效控制排海污染物,同时加强入海排污口达标监督。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围垦滩涂应加强保护和巡查,未经批准不得以围填等借口倾倒、处置各类废弃物。(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海事局、市公安局等参与)

九、健全污染防治政策保障

(一)推动科研和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究工作,跟踪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进展与实施成效,及时引进并推广先进技术。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交流,培育本地技术力量。在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方面,重点推广生物治理、种植品种调整、栽培措施优化、土壤环境改良等技术。在污染地块修复方面,通过实施典型污染地块修复试点项目,加快针对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污染物和复合型污染治理等适用技术集成与转化,推广修复工程规范管理模式。(市科技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科协等参与)

(二)发展治理修复产业。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加快完善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环境监理、工程治理产业链,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开展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从业单位水平评价试点,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行业的健康发展。(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科协等参与)

(三)完善资金筹措机制。督促污染土壤的责任主体切实承担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的经济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相关资金。统筹基本农田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采矿权出让所得、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强化全市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资金保障。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向,研究制订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的激励政策措施,对重点治理修复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对永久基本农田污染状况调查建档、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各级财政应予以必要保障。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在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逐步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金融办、市人行、市保监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四)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党委政府宣传教育体系,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并加强对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的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根据土壤污染详查的总体安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引导社会加强有效监督。结合各类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污染土壤的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及农业、国土资源部门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作用,鼓励公众对乱排废水、废气、废渣、污泥、破坏农用地、擅自开发未利用地等土壤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等参与)

十、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一)强化地方人民政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要在2017年8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地区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要逐年制定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年度计划,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严格目标考核。制订《温州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办法》,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未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或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将采取通报预警、环评限批、挂牌督办、约谈有关政府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土壤污染问题突出、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等参与)

(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具体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参与)

(四)落实企业污染防治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控企业,要按国家要求定期公开用地土壤环境质量、重点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等情况。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从2017年起,当地人民政府要与重点监控工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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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壤 土壤污染 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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