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健全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明确任务分工
1.明确各级政府目标责任。省政府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签订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把规划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公布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各省辖市、县(市、区)对“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信息公开,推动全社会参与和监督,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2.部门协同落实规划任务。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资金投入,完善体制机制,加大规划实施力度。在大气、水、土壤、重金属、生物多样性领域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二节 加大投入力度
1.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把生态环保支出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加大水、大气、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建设等领域资金支持力度。创新财政生态环保支出方式,推广竞争性申报评审方式,逐步从“补建设”向“补运营”、从“前补助”向“后补助”转变,按照环境绩效实施以奖代补。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支持力度。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要求,整合生态保护修复相关资金。
2.多渠道筹措资金。健全社会资本投入回报补贴机制与风险补偿机制,综合采取使用者付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等方式,分类支持经营性、准公益性和公益性环境保护项目。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环境保护基金。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探索以资源开发项目、资源综合利用等收益弥补污染防治项目投入和社会资本回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投入。
第三节 强化科技支撑
支持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环境容量、环境承载力、城市雾霾防治、生态环境监测、小流域生态修复等基础研究,推动水专项等重大科研项目成果应用,建立环境保护领域产学研联动机制。开展土壤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大力研发推广细颗粒物治理、汽车尾气净化、多污染物协同处理、水循环利用、垃圾渗滤液处理、土壤修复治理、重金属污染物减量回收、有毒有害原料替代、污泥资源化、废渣资源化等绿色工艺和装备,推广高效烟气除尘和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
第四节 加强环保合作
在生态保护、环境先进技术引进、污染防治、核与辐射、能力建设、培训项目和宣传教育等方面加强环保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合作项目,充分利用国际交流平台,谋划一批项目、对接一批项目、落实一批项目,通过双边多边合作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政策援助与技术支持。
第五节 严格评估考核
1.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年度调度机制。定期对各地环境质量改善、重点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结果向社会公开。
2.开展规划中期评估与终期考核。整合各类生态环境评估考核,在2018年年底和2020年年底,分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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