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次《名录》修订后主要有哪些内容变化?
答:本次《名录》修订后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优化调整项目类别,增强《名录》可操作性。本次修订,为实现项目全周期监管要求统一,对《名录》中的行业类别和项目类别进行认真梳理,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名录》中的一级行业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名称,《名录》中的二级分类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中类和部分小类行业名称,经相应拆分、归类及顺序调整后,现《名录》共设置了50个一级行业分类,192个二级类别。
二是突出管理重点,科学调整分类管理。提升类别方面,对部分需要重点关注的,以及可能产生环境影响问题的建设项目提高了环评文件类别等级,如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采选、冶炼及废渣再利用;考虑到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环境影响,将部分工艺品制造和竹藤棕草制品制造提高了环评文件类别。简化类别方面,部分简化的行业类别主要是其环境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相对较小,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部门建设项目有较为集中的简化建议。基本保持一致方面,这些项目类别主要集中在石化化工、煤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医药、轻工、水运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行业。这些类别建设项目一方面从重点行业类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和环境保护管理角度来讲,多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污染相对较重,不宜降级和简化,是需要重点加强审批的建设项目;另一方面,从执行情况和各方的反馈意见来看,已有分类较为合理,执行中问题较少,各方面意见分歧不大。
问:对于未纳入《名录》的建设项目,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如何管理?
答:环评是一项法律制度,各级环保部门秉持依法环评,公正执法,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促使政府部门、建设单位、社会公众、环评机构等各类法律主体认真落实制度要求,既体现实体公正,又体现程序公正,维护了环评制度的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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