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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全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19 08:32:02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486


(四)监督管理(20 分)

监督管理指标分值按“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

据上报分值和水质化验管理分值加和计算。

1.数据上报管理(8 分)

数据上报管理得分=在建项目得分+运行项目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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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在建项目得分、运行项目得分最小值为0。

2.水质化验管理(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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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指COD 水质化验上报率;

B:指BOD 水质化验上报率;

C:指SS 水质化验上报率;

D:指NH3-N 水质化验上报率;

E:指TN 水质化验上报率;

F:指TP 水质化验上报率。

其中,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取各指标项实报期数与应报期数之比。

在专项检查、抽查中,发现上报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每一项扣4 分,直至将总分20 分全部扣净。

(五)进步鼓励(5 分)

1.总得分鼓励(1 分)

本省(区、市)当期考核时,按(一)至(四)项得分之和与上一年度同期同口径相比,进步的得1 分,相同的得0.5 分,退步的不得分。

2.区域排名鼓励(2 分)

各省(区、市)在各自分区内进行考核排名,按(一)至(四)项得分之和的名次与上一年度同期同口径的排名相比,进步的得2分,相同的得1 分,退步的不得分。

按《中国水资源公报》年降水量将31 省(市、区)划分为4 个区域,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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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国排名鼓励(2 分)

各省(区、市)在全国进行考核排名,按(一)至(四)项得分之和的名次与上一年度同期同口径的排名相比,进步的得2 分,相同的得1 分,退步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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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水处理 城镇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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