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权利类型
行政审批
项目名称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
7、权利类型
行政审批
项目名称
排污许可证核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办件人)。
2、审查核定责任:依法审查申请材料,核定排污权。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制作《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通知办件人领取或其他方式送达《排污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办理的;
2、对于符合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在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注销、延续、变更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负责受理或审批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
8、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处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文件或者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运行、生产或使用等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厅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9、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10、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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