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长春工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发布《长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对测试主体、测试车辆和测试驾驶人等提出要求。这是继国家、北京、上海、重庆、深圳后,第五个地方性智能网联汽车路测法规。
管理办法指出,测试车辆应具备常规机动车辆驾驶功能,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模式的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测试驾驶人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并与测试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测试驾驶人每工作2小时应当休息30分钟,且每人每天累计进行测试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管理办法还指出,测试车辆在进行道路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情节轻微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暂停测试主体事故车辆测试工作。测试主体向第三方机构提交失控状况自评报告或者提交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方可申请恢复测试。测试主体未获得第三方机构允许恢复测试工作前,不得继续进行道路测试。
测试主体被暂停测试工作后,测试主体需自被暂停测试工作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整改,经第三方机构认可后方可恢复测试工作。
关于印发《长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长春市公安局
长春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长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全力推进长春市打造世界级汽车生产、研发基地,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发展及应用,科学指导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工作,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了《长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4月13日